蘇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四條 第十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4 號
《蘇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閻立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蘇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上各類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蘇州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實施城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吳中區、相城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市政公用、房產、城管、水務、環保、園林和綠化、人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商品住宅建設,應當同步建設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
商品住宅分期建設的,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可以分期交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分期開發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詳細載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並定期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實行備案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路燈、有線電視、電話通信、郵政、安全技防等配套設施或者配套工程的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工程契約,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建設。
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竣工,其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證明檔案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第六條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不使用臨時施工用水;
(二)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三)雨水、污水實行分流,分別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暫無條件的,經環保、水務部門同意後,應採取臨時性措施;
(四)燃氣管道納入城市燃氣管網。暫無條件的,應當完成室內燃氣管道敷設並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五)電話通信、有線電視等連線埠敷設到戶;
(六)路燈安裝完畢,照明條件符合標準。確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建設的,應採取臨時照明措施,臨時照明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七)郵政信報箱按規定設定,符合通郵條件;
(八)綠化工程應當按批准的規劃方案建設完畢,綠地指標符合規劃要求。確因季節原因暫無法實施的,應當出具承諾書,自交付使用備案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九)規劃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應當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十)住宅小區與外圍有效隔離,與城市道路之間有直達道路相聯。小區內部場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條件。分期建設的,交付工程與在建工程應當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不得合用小區內部道路;
(十一)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車庫、商業、環衛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分期建設的,其規模應當滿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二)前期物業管理單位落實,物業管理用房符合規定,權屬明晰。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交付使用備案,並提交以下證明檔案:
(一)商品住宅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二)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檔案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三)前期物業管理協定以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管理用房落實的證明檔案;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交付使用備案檔案之日起十日內組織現場踏勘。符合條件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出具《蘇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備案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整改。
第九條 通過交付使用備案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條 商品住宅的質量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宅交付給買受人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違反本辦法不良行為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並記入信用檔案。信用檔案中的信用信息作為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企業資質等級、年度綜合考評以及表彰評先的監督管理依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報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暫扣、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未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交付使用備案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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