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伊士運河航行規則

蘇伊士運河航行規則

蘇伊士運河航行規則(Suez canal navigation rules)是適用於船舶通過該運河的規則。蘇伊士運河航行規則原先採用的是1977年版本,由於運河擴建工程完成後,運河面目改觀,曾於1981年修訂該規則,以後又以修改通報的形式進行修正。現行的運河航行規則引用了蘇伊士運河管理局(SCA)頒布的通函(Circular),例如第1/1998號通函(Cir.No.1/1998)。 航行規則的整個內容包括五大部分:(1)航行;(2)運河及湖泊;(3)通信-信號;(4)噸位和收費;(5)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

運河概況

蘇伊士運河(Suez Cana1)位於埃及境內,西奈半島西側,橫跨蘇伊士地峽,處於地中海側的塞得港和紅海蘇伊士灣側的蘇伊士兩座城市之間,是連通歐亞非三大洲的主要國際海運航道。蘇伊士運河連線紅海與地中海,使大西洋、地中海與印度洋聯結起來,大大縮短了東西方航程。與繞道非洲好望角相比,從歐洲大西洋沿岸各國到印度洋的航程縮短5 500 ~8 000 km;從地中海各國到印度洋的航程縮短8 000 km~ 10 000 km;對黑海沿岸來說,則縮短了12 000 km,它是一條在國際航運中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海運航道。

蘇伊士運河從1859年4月25日動工開挖至1869年l1月7日首次開放通航。運河開通後,英法兩國就壟斷蘇伊士運河公司96%的股份,每年獲得巨額利潤。1956年7月26日,埃及政府宣布將蘇伊士運河公司收歸國有並進行擴建,但在1967年因埃及以色列戰爭,擴建工程停止,運河封閉。經過整整8年以後,於1975年6月5日重新開放,恢復通航。

1976年1月,埃及政府再次著手進行運河的擴建工程。第一階段工程1980年完成,使運河橫切面適於航行的部分由1 800 m 擴大到3 600 m ;通航船隻吃水深度由12.47 m增加到17.9 m,可通行15萬噸滿載的貨船。第二階段工程於1983年完成,運河橫切面適於航行的部分擴大到5 000 m ,通航船隻的吃水深度進一步增加,使載重量25萬噸的貨船可以通過。

1980年10月25日,埃及第一條蘇伊士運河海底隧道通車,從而大大縮短了往返運河兩岸所需時間。這條在蘇伊士以北17 km處的隧道,加上兩邊進口,共長5.9 km,隧道本身長1.64 km。隧道內公路寬7.5 m,來往車輛往返並行,每小時可以通過2 000輛汽車,這是經過蘇伊士運河海底下連線亞洲和非洲的第一條陸地通道。

1993年2月14日,埃及決定拓寬和加深蘇伊士運河,運河加寬30 m,加深1 m~17 m,此項工程於當年底完工。1996年7月24日,蘇伊士運河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增加運河深度,從而吸引更多的大型油船和貨船使用蘇伊士運河,以確保埃及靠蘇伊士運河所得的收入不會下降。

運河主要參數:

總長:192.5 km

從航道浮標至塞得港燈塔:22.5 km

從等候區域到南入口:15 km

從塞得港至伊斯梅利亞:78.5 km

從伊斯梅利亞到陶菲克港:83.75 km

雙向通航部分的長度:68 km

水面寬度:300/365 m

浮標之間的寬度:180/205 m

運河深度:21 m (詳見運河規則第Ⅱ部分第Ⅵ章“運河及湖泊”第79條C“運河不同部分的深度和寬度”)

最大允許船舶吃水:18.9 m (62 ft),此允許吃水與船寬等有關。

船舶過運河作單線航行,採用單向成批編隊發船和定點會船的辦法。船舶由塞得港編隊向南航行每天兩次,通過運河所需時間約12 h~14 h;由蘇伊士港編隊向北航行每天一次,通過運河所需時間約10 h。船舶通過運河必須嚴格遵照蘇伊士運河管理局制定的航行規則。自從運河擴建後,運河當局還把過去的航行規則作了全面的修訂,對貨櫃船、滾裝船、載駁貨船的淨噸位計費作了新規定。強調防止水上污染和嚴格控制危險品貨物的運送。

航行規則

蘇伊士運河航行規則原先採用的是1977年版本,由於運河擴建工程完成後,運河面目改觀,曾於1981年修訂該規則,以後又以修改通報的形式進行修正。現行的運河航行規則引用了蘇伊士運河管理局(SCA)頒布的通函(Circular),例如第1/1998號通函(Cir.No.1/1998)。

航行規則的整個內容包括五大部分:

I 航行

II 運河及湖泊

III 通信-信號

IV 噸位和收費

V 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

與船舶設計建造的關係最密切的為第1部分“航行”,其內容包括:

1)蘇伊士運河航行特點——闡述塞得港與蘇伊士港的錨地和港灣設施以及對船舶引航的注意事項。

2)過運河的準備—— 過運河前應辦理的手續及提交的各種檔案;港內停泊和移泊的要求,以及通過運河時船舶應安裝的各種設備和布置,例如系泊索、系泊艇、吊架(吊索架)、指示器、艏錨、舷梯和引航員梯、探照燈、高架燈(甲板燈)、橋樓翼台探照燈、煙囪、駕駛室與機艙的通信、疏水泵系布置、水密艙壁和門、吃水標誌、氣笛和/或號笛、船上的消防設備、舷門、起居艙室、救生設備,還包括船舶設備的效能、甲板貨、壓載水、錨位置、運河中停車等。

3)運河水域內的航行、拖帶與護航——規定護航船隊系統(護航船隊的構成、參加護航船隊限定到達的時間、駛往海上所應保持的航向);進入運河的船舶最大尺度(準許通過運河的船舶尺度、通過的條件、速度);以及拖帶和護送(運河管理局拖輪、使用私人拖輪、強制使用拖輪的情況、護送)。

4)意外事故和安全,預防失火和污染——規定在運河中發生事故的注意事項和處理辦法,特別是預防失火和污染。

5)禁律、缺陷和收費—— 規定錨、側向推進器、自動駕駛儀和氣笛或號笛的使用;船舶在運河中航行的各種禁止事項以及違反禁律的處罰。

對船舶設計建造的要求

蘇伊士運河管理局的航行規則,對過運河船舶提出嚴格的要求,尤其對船舶尺度與船上設備的配置有其特殊的限制和要求,因此在船舶設計建造之初,即需考慮妥當,不然不能順利通過運河。今摘要列出規則中對船舶設計建造的要求。

船舶尺度限制

1)最大船長:無限制;

2)最大船寬:74.68 m (245 ft),在有特殊要求時,船寬超過74.68 m (245 ft)的船舶也可允許通過該運河。如果船寬超過64.01 m (210 ft),則橫風應不超過10 kn(對於進一步的信息,見“吃水/船寬表”);

3)最大吃水:最大吃水與船寬、船速及通過運河是南航還是北航有關,可查表。在此表中所列重載南航和北航船舶通過運河時的最大吃水為17.68 m (58ft),而此時相應的船寬為49.91 m (163.09 ft)。船寬愈大,吃水愈小。船寬53.34 m (175 ft)最大吃水為18.90 m (62 ft)的船舶可南航和北航通過蘇伊士運河。

起居艙室

當在苦湖錨泊或運河邊系泊地系泊時,應安排供引航員使用的適宜的(高級船員級)起居艙室。若無法提供適宜的起居艙室,則船舶應為每一位換班的引航員支付特別費(300美元)。如果沒有換班引航員,船舶將可能延誤。

在通過運河時,應為系泊艇的艇員(3~6名,根據船舶尺度而定)和2名操縱探照燈的岸上電工,提供一有遮蔽的場所。

系泊索

必須準備至少六根具有良好狀態、合適尺寸和設有索端眼環的柔性浮式系泊索,置於甲板上的適當位置以備急用。所有布置務必做到能迅速作業。

對於配備牽引系泊鋼索的船舶,浮式系泊索可減少至四根。然而必須注意,在油船、液化石油氣船、液化天然氣船,或裝載可燃物品的任何船上絕對禁止採用在使用時可能產生火花的任何系泊纜索。

建議:

1)在纜索中被選作“上岸首纜” 的一根纜索必須由浮性材料製作,以確保迅速系岸;

2)鋼索周長不應超過140 rnln(5.5 in),以便於操作;

3)所有船舶都應有兩根消防索(鋼索),一根綁在艏部,另一根綁在艉部,並懸掛在舷外,以備在應急情況下使用。

吊架(吊索架)

建議貨櫃船配有自己的吊架(吊索架),以便在必要時協助卸下和重新裝載貨櫃。載運不同規格貨櫃的船舶必須配有其自己的吊架。

指示器

在駕駛室內必須有一個舵角指示器和一個主機轉速表,其位置和照明應便於引航員觀看。有誤差的指示器認為是有缺陷的。

舷梯和引航員梯

1)引航員梯

a)在運河外的北部或南部錨泊區,引航員可利用引航員梯上下船。引航員梯的緊固應使每一踏級都穩固地緊靠在船側,以便引航員能有一登船的安全通道。當從海面至船舶進口處的距離大於3.65 m(12 ft)時,引航員梯至船舶進口處應使用一舷梯或其他同等安全和方便的設施;

b)引航員梯的踏步板應不小於482.6 rnln(19in)長、l14.3 rnln(4.5 in)寬和25.4 rnln (1 in)厚。踏級的聯接應使梯子具有足夠強度,使各踏步板保持水平位置,且使踏步板的間距不小於304.8m121(12 in)、也不大於381 rnln(15 in);

c)應配備一根正確扣緊的舷梯扶索和一根安全索,準備在需要時使用;

d)應設有扶手,以便引航員安全而方便地從引航員梯頂端進入船內或登上甲板,反之亦然;

e)如有必要,在某一位置上應裝設止扭桿,以防止引航員梯發生絞扭;

f)引航員梯的架設和引航員登船及離船均應由船上一名負責的高級船員監管;

g)應備有一隻隨手可得的帶自亮浮燈的救生圈。

2)舷梯

a)在運河港灣和湖泊內應使用舷梯,供引航員登船和離船;

b)如無舷梯或其吊裝有困難,船方應在進入港灣或運河前通知蘇伊士運河管理局。原定在伊斯梅利亞進行的引航員換班將改在苦湖錨泊後進行。在這種情況下,船方將額外付費(300美元)作為每一名換班引航員的引航費;

c)乾舷低於3.05 m (10 ft)的船舶可採用引航員梯。

探照燈

在通過運河前,船舶應配備一台符合下列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探照燈(投光燈)。

1)其應設定於船首的船舶中心線處,且清晰地照亮運河。

2)其技術要求如下:

a)單光束照射的最小照亮距離為前方1 800 m(在大氣傳遞係數T=0.85時,照度為1lx左右);

b)燈的功率所提供的單光束的發光強度應不小於3×10 IC,其相當於下列功率的高效白熾燈:對30 000蘇伊士運河總噸位及以下的船舶為2 000 W、對30 000蘇伊士運河總噸位以上的船舶為3 000 W、或為符合2)中技術要求的任何類型的燈,且其應為防爆型;

c)燈筒和支架應由高耐腐蝕材料製成,且能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工作;

d)前面玻璃應為硬化型,並能經受驟冷;

e)反射器應為兩半的、經精密研磨的高質量的玻璃鏡,或者為至少具有95%的玻璃鏡反射能力的拋光鋁片,兩片反射器可以合在一起(零位)形成單一反射光束,也可分成水平開角至少各為5°的兩個獨立光束,其間的黑暗扇區可在0~10°之間進行調節;

f)探照燈鼓狀燈體應為水密(測試壓力0.25kg/m2)和氣密的(符合在危險區域之內的船舶電氣設備的人級規範的要求),除了安全通風之外,燈體上設有透氣孔,上裝軟管以便於燈內熱空氣排出。在載運石油產品、液化天然氣或易燃物質的船上或未經除氣的船上,熱空氣必須從無可燃氣體的部位排出。

g)探照燈應設有兩個燈座,以便使燈泡準確地轉到反射器的焦點上,其電流應自動接通。

h)電氣系統(開關、插頭、插座和電纜)應為一級船用型產品。防護等級應為IP55或符合類似標準;

i)探照燈必須具有一“型式試驗”證書。此型式試驗應包括滿足上述技術要求的照明試驗,此證書應由船級社(例如英國勞氏船級社等)頒發。證書的原本應提交給蘇伊士運河辦事處,經蘇伊士運河管理局檢驗師測試後,此探照燈才可被接受。

3)無論在何種類型的船舶上,探照燈的電纜敷設和通向它的所有電氣連線,應為永久性固定、絕緣和氣密的。

在靠近探照燈的電纜終端,應設定一固定和氣密的插座。

4)在電力推進或具有電氣驅動裝置(如操舵裝置、絞車等)的船上,發電機的數量以及其單台的輸出功率必須足以確保,一旦這些發電機停止運行時,仍能保持探照燈的不間斷工作。此規定對所有船舶均無例外,除非在船上有一獨立的發電機和電路專門供探照燈使用。

5)可攜式探照燈可從運河系泊和燈具公司就地租用(探照燈重量約為22 kg)。

6)自設探照燈的船舶,在通過運河時,應由2名岸上電工操作探照燈。

7)具有特殊情況的船舶液化石油氣船和液化天然氣船應毫無例外地自設探照燈。直接由海上進入運河的船舶也應自設探照燈。

8)如果電氣連線和/或探照燈不符合要求,則船舶只能在白天通過運河,且因此導致時間延誤。第三次及以後每次通過運河的船舶,如果探照燈和/或電氣連線不符合要求,將額外付費(4 300美元)。

高架燈(甲板燈)

高架燈應照亮四周所有方向,其照明區在水平方向的最小距離為200 m (約650 ft)。

橋樓翼台探照燈

在橋樓兩側應安裝橋樓翼台探照燈,以便在通過運河和系泊作業時清晰地顯示出運河的堤岸,其應具備下列特性:燈的功率應滿足在大氣傳遞係數T=0.74時,在最小距離為200 m處,照度為4 lx左右。

煙囪

必須照亮煙囪,以便在夜間識別船舶。

蘇伊士運河是埃及僅次於僑匯和旅遊的第三大外匯收入來源。運河管理局統計報告顯示,蘇伊士運河自1975年6月重新啟用到2000年6月的25年裡,共為埃及徵收的船隻過境稅達300億美元。據運河管理局公布的年度報告,2001年共有13 986艘各類船隻通過蘇伊士運河,這些船隻的總載重量達4.56億噸,收取的船隻過境費達19億美元。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的財政年度里,蘇伊士運河收入達到23.08億美元,創運河自1869年開通以來新高。

此外,與其他著名的國際航道,如巴拿馬運河、聖勞倫斯航道和基爾運河等相比較,無論是允許通過船舶的尺度,還是通過船舶的噸位等,蘇伊士運河均名列前茅,顯見其在國際航運界的突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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