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Panama Canal Tonnage Certificate)是巴拿馬運河管理當局根據《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丈量並頒發的船舶噸位證明檔案。凡通過巴拿馬運河的商船,必須繳驗《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並據此納稅,否則重新丈量並頒發證書。

簡介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Panama Canal Tonnage Certificate)是指漁船檢驗機構依照《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對在巴拿馬運河航行的船舶進行巴拿馬運河噸位丈量後所簽發的整數。依照巴拿馬運河管理當局的規定,凡通過巴拿馬運河的船舶,必須向該運河管理當局提交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運河當局有權進行覆核,並按船舶的巴拿馬運河噸位收取通行費。凡需通過巴拿馬運河的遠洋漁船均應向漁船檢驗機構申請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普通噸位證書

漁船檢驗機構對船舶進行噸位丈量後所簽發的證明該船舶噸位的整數。噸位證書除記載船舶的總噸位和淨噸位外,一般還記載計入噸位處所的名稱、位置、尺度、噸位等內容。噸位證書除分國際、國內噸位證書外,對通過蘇伊士運河或巴拿馬運河的船舶,還需簽發蘇伊士運河專用噸位證書或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和蘇伊士運河噸位計算方法

“國際噸位丈量公約”雖於1982年7月18日開始生效,但是巴拿馬運河委員會和蘇伊士運河管理局仍然採用自己特有的噸位丈量方法。在1969年國際噸位會議召開時,上列兩個當局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在海大494(屆)決議中曾敦促過兩個當局參加,但遲遲未正式加入,追其原因主要是維護運河自身的利益。船舶通過上述兩個運河時要出示運河當局規定的丈量證書,以證書中所列噸位納稅和付費,一般以淨噸位為依據。如通過巴拿馬運河時的過河費按每一淨噸位1.83美元計收。而淨噸位常比“公約”規則算得的大。一艘國際航行船舶除有“國際噸位證書(1969)”,如果通過巴拿馬運河或蘇伊士運河,尚需具備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或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新的“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於1994年10月1日起開始生效。巴拿馬運河和蘇伊士運河噸位丈量基本要求如下所述。

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簡介

“巴拿馬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於1994年10月1日起與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接軌。總面積的丈量和計算與1969噸位丈量公約所述的丈量方法相同。

淨噸位按下述公式確定: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式中: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K——係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K——係數,,當乘客數超過100,或DA等於或小於20.0m,則K=0;

V——圍蔽處所總容積,m³;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DA——平均深度,,m;

N——不超過8個鋪位的客艙中的乘客總數;

N——其他乘客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巴拿馬運河噸位證書

——船舶乘客證書中核定的乘客總數。

蘇伊士運河船舶噸位丈量規則簡介

(1)總噸位的確定。

在量噸甲板一下的噸位;從量噸甲板到最上層甲板之間每個甲板間的噸位,包括甲板凸層;上甲板及其以上固定圍蔽處所,即上層建築和甲板室的噸位;艙口噸位超過前述3項綜合的0.5%部分。

對於上甲板以上免除計入總噸位的開敞處所,規則有詳細規定。

(2)淨噸位

總噸位減除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及推進處所,所得即為淨噸位。

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從蘇伊士運河噸位證書可看到,船員處所和駕駛處所分列為5大項,一般船舶的起居艙室、幹部船舶起居艙室、船長起居艙室、船員專用處所以及駕駛處所。

推進機器處所:規定推進機器處所的減除,採用“多瑙規則”法,以推進機器處所丈量噸位的1.75倍除之。減除噸位的總數不得超過總噸位的50%。

推進機器處所包括:機艙、鍋爐艙、軸隧、軸隧應急出口、滑油循環櫃、機爐操作室、推進必需的發電機和輔機、輔鍋爐、通風采光艙棚、鼓風機和通風圍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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