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70.10—1972.03 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運輸公司工人;
1972.03—1972.10 交通部呼和浩特交通學校學習;
1972.10—1974.01 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運輸公司工人;
1974.01—1976.12 交通部呼和浩特交通學校教練員;
1976.12—1980.02 吉林工業大學汽車工程系汽車運輸專業學習;
1980.02—1980.08 交通部呼和浩特交通學校技術員;
1980.08—1983.10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運輸處技術員、助理工程師(期間:1982.09—1984.04兼任廳團委書記);
1983.10—1990.12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運輸處副處長(期間:1984.06—1986.03察右中旗掛職政府黨組成員、副旗長);
1990.12—1995.11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運輸處、征稽處處長,征稽局局長;
1995.11—1998.02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呼包高速公路指揮部總指揮(期間:1996.08—1998.08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企業管理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1998.02—2001.09 內蒙古烏海市副市長;
2001.09—2004.02 內蒙古烏海市市委常委、副市長(期間:2001.03—2004.01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科學社會主義專業學習,2002.05—2002.11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二局掛職副局長);
2004.02—2006.10 內蒙古烏海市市委常務副書記;
2006.10—2010.5 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副市長。
2010.5—2013.6 內蒙古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主任。
受賄被查
被逮捕
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4年5月28日,呼和浩特市原副市長薄連根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一案,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同被提起公訴的還有另外6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單位。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薄連根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3897.4031萬元、美元9萬元、歐元0.5萬元。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薄連根的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4年8月29日薄連根玩忽職守、受賄一案在包頭中院一審宣判,法院判處薄連根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薄連根當庭提出抗訴。
自我反思
被逮捕後,薄連根反思說:“當了盟市級領導後,經常洽談幾千萬甚至幾個億的項目,接觸的是出手闊綽的商人富豪,漸漸地自己不僅身體倒在了觥籌交錯的酒桌上,思想也慢慢迷失在酒綠燈紅的花花世界裡。自己感到非常震驚,不知不覺中收了巨額的錢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