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信息協會

蕪湖市信息協會成立於2006年12月,是由熱心信息事業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經蕪湖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蕪湖市信息協會成立於2006年12月,是由熱心信息事業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經蕪湖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蕪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辦公室。
協會宗旨:根據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理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為政府、為企業、為社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協調會員間關係,維護公平競爭,並在政府部門與信息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通過調查研討、信息諮詢、培訓考察、合作交流等形式,開展各項信息服務,促進行業監督和行業自律,促進我市信息行業的經濟發展,推進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
目前,協會有常務理事單位38個、理事單位36個,個人會員67名。
協會常設機構秘書處地址:蕪湖市中山路步行街偉基大廈C座6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蕪湖市信息協會(英文:WUHU INFORMTION ASSOCIATION 縮寫:WHIA),中文簡稱蕪信協。
第二條 協會性質:蕪湖市信息協會是由從事經濟、科技、社會信息的科研、生產、流通、服務的單位自願組成,並經蕪湖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會團體,為信息行業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根據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事業的發展,為政府、為企業、為社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維護公平競爭,並在政府部門與信息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通過調查研討、信息諮詢、培訓考察、合作交流等形式,開展各項信息服務活動,進行行業監督和行業自律,促進本市信息行業的經濟發展,推動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
第四條 蕪湖市信息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蕪湖市信息產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蕪湖市民政局,協會的活動接受蕪湖市信息產業局、蕪湖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辦事機構設在蕪湖市信息資源管理中心。 
第五條 協會地址:蕪湖市中山路步行街偉基大廈C座6樓、蕪湖市信息協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加強行業會員的監督管理,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七條 積極推動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合與協作,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準確性、及時性、適用性,加快信息的數位化、網路化、社會化、商品化進程,促進信息市場的發育與繁榮。
第八條 在遵守國家法律和保密規章的前提下,組織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充分發揮信息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第九條 組織會員單位和社會力量,對信息和信息化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流。
第十條 組織對信息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信息行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第十一條 針對企業在深化改革、經營管理和信息化過程中遇到的難點與重點問題,組織專題研究,加強信息中介服務,促進企業轉換機制和加快發展。
第十二條 組織或協助有關單位合作開發、交流和推廣信息技術,推動信息立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庫等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
第十三條 宣傳普及信息知識,推進信息教育,組織信息技術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協會信息網路,編印信息書刊和有關資料,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交流。
第十五條 承擔各級領導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工作的任務。
第十六條 建立同國外、港澳台地區信息組織和團體的聯繫,加強與兄弟省市區信息組織的關係,促進國內外信息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七條 蕪湖市信息協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下列團體和企業承認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1、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的信息工作機構及市有關行業協會:
2、企業及其信息工作機構;
3、與信息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和其它有關社團。
二、個人會員。在信息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個人,承認本章程,由兩名會員推薦,經協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以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主要授予在信息領域的學術和實踐中有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和學者。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對其入會資格審查後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按一定方式取得或訂閱本會書刊資料以及享受本會提供的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進行批評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4、積極參加與信息資源的開發與交流;
5、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和會員牌匾。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聽取、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選舉產生新的領導機構;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蕪湖市信息產業局審查並經蕪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一年至少召開二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職務任職人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業界有較高的威望;
三、 身體健康,年齡不宜超過65周歲;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蕪湖市信息產業局審查並經蕪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人代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有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 處理應由法人代表決定的其他有關本協會的重大事項。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或專業聯盟等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協調該行業或專業的信息工作,推動行業發展,在業務上接受本協會的指導和監督,遵守本協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公司、企業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本協會的入會及會籍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使用。經費支出包括:
一、 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 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補貼。
三、 其它為會員利益及本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在十五日內報市信息產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信息產業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信息產業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6 年 12月 8日常務理事會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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