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成立於2005年5月25日,商會現有工作人員5人,自商會成立以來,把維權、協調、交流、推薦品牌、推薦馳名商標、行業評優等服務作為商會的主要工作。

商會簡介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成立於2005年5月25日,2008年7月10日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選出新一屆領導班子。本會在安徽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註冊登記,由安徽省工商聯(總商會)主管。
商會現有工作人員5人,共設四部一室,宣傳部、會員發展部、經濟聯絡部、品牌與維權部、辦公室。
安徽省是全國四大電線電纜生產基地之一,企業主要分布在無為、天長、合肥以及池州、巢湖、蕪湖等地。目前,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會員企業近百家,主要分布在在無為、天長、合肥及蚌埠、安慶、銅陵、蕪湖、淮南、淮北、黃山、渦陽等地。產品廣泛用於石油、化工、電力、冶金、煤炭、電子、軍工、航天及其它高科技領域,暢銷全國各地,部分產品出口。
自商會成立以來,把維權、協調、交流、推薦品牌、推薦馳名商標、行業評優等服務作為商會的主要工作。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積極組織舉辦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為會員提供經濟與法律諮詢、融資、信息管理等服務;組織會員參加業務培訓和有關研討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受到了廣大會員一致好評。我會會員還多次向貧困地區捐款捐物,受到了當地領導和民眾的稱讚。

商會章程

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章程
(2008年7月10日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安徽省電線電纜商會。英文譯名:AnhuiProvincialElectricWire&CableChamberOfCommerce,縮寫:AEWCC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電線電纜製造、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自願聯合成立的自律性、非營利性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徽省電線電纜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登記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安徽省合肥市長江東路49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代表會員企業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情況、意見和建議,並對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提出建議;依照章程對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協調指導,提供諮詢服務。
(二)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引導和教育會員守法經營。
(三)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糾紛,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四)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加強與同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的聯繫,共同推動我省電線電纜行業的發展。
(五)建立和發展商情網、信息庫,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資料,出版刊物,對國內外電線電纜市場、行情,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協定,有關國家貿易政策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服務。
(六)參加國內有關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全國性專業會議,加強與全國各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七)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性展覽會,組織考察和貿易洽談,進行市場調研和技術交流,以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國內市場,促進對外貿易。
(八)組織會員參加電線電纜方面的業務培訓和有關的研討活動。
(九)向會員提供電線電纜行業相關的經濟技術、信息、生產、行銷管理、融資及法規政策等諮詢服務。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電線電纜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創名牌推薦、行業信息,市場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
(十一)組織會員參加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二)承擔安徽省政府及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經營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企業或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電線電纜及電纜相關產業的骨幹企業或組織。
(四) 在本行業具有良好的信譽,無不良市場經營行為記錄;個人會員無違法違紀記錄。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檔案和入會所需要的其它有關檔案;
(三)本會按照理事會討論通過的程式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在本會開展行業評優,推薦名牌產品、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提供信息、標準等方面享有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制定的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行業和其他會員企業的利益;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完成本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 會費是商會開展活動的基本保證,交納會費是會員基本的義務。會員如果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會費標準及會費收取辦法;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必要時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會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周歲;
(一)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聘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定監事會,監事會主席一名,由常務副會長擔任,副主席兩名,由副會長以上會員單位擔任,監事四名。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給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和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安徽省總商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七月十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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