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希有

蔡希有

蔡希有,男,1961年8月生,遼寧丹東人,本科畢業於撫順石油學院(現遼寧石油化工大學),碩士學位,教授級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中石化集團原黨組成員、中石化股份公司高級副總裁。2018年8月,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對蔡希有已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2月26日上午,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蔡希有受賄案,對被告人蔡希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蔡希有蔡希有

1982年,畢業於撫順石油學院(現遼寧石油化工大學)自動化專業,獲學士學位;

1991年6月,獲中國科技大連培訓中心工商管理專業(MBA)碩士學位;

曾任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錦州石化儀表車間主任、運銷處處長;

1995年6月,起任原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錦州石油化工公司副經理;

1996年5月,起任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總經理;

1998年4月,任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副總經理;

1998年12月,起任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副經理;

2001年6月,起任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常務副經理(正職)、總經理;

2001年12月,起任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委書記,中石化煉化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3年4月,起任中國石化股份公司副總裁;

2005年11月,起任中國石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團旗下上市公司)高級副總裁;

2009年5月,起任中國石化董事、高級副總裁;

2012年,任中石化煉化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4年08月,任中國中化集團公司總裁、董事黨組成員。

2014年08月,任中國中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董事、總經理。

2014年10月,中國中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董事、總經理兼任中國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金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金茂(中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2月6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中國中化集團公司黨組成員、董事、總經理蔡希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7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中石化集團原黨組成員、中石化股份公司原高級副總裁蔡希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蔡希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中央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指使下屬單位違規錄用、提拔其親屬;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搞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對下屬公司違規開展業務造成巨額損失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蔡希有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道德淪喪,生活腐化墮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蔡希有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蔡希有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蔡希有利用擔任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副經理、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6日上午,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蔡希有受賄案,對被告人蔡希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蔡希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蔡希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鑒於蔡希有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18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蔡希有利用擔任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副經理、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契約性質變更、成品油購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索取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367.4557萬元。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希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於蔡希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