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5.09——1989.07,安徽大學歷史系歷史專業學習,獲歷史學學士學位;
1989.07——1995.01,合肥市委辦公廳秘書一處工作人員、副科級、正科級秘書(其間:1989.07—1990.04,在合肥化工廠電解車間勞動鍛鍊);
1995.01——1995.02,合肥市委辦公廳副處級秘書;
1995.02——1997.04,安徽省委辦公廳副處級秘書;
1997.04——1999.02,安徽省委辦公廳正處級秘書;
1999.02——2000.01,安徽省政府辦公廳正處級秘書;
2000.01——2000.08,安徽省委辦公廳正處級秘書;
2000.08——2001.04,安徽省財政廳經濟建設處處長;
2001.04——2003.06,安徽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1998.09—2001.08,安徽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2003.06——2007.04,安徽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兼廳直屬機關黨委書記;
2007.04——2008.04,安徽省馬鞍山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8.04——2008.06,安徽省馬鞍山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06——2010.11,安徽省馬鞍山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11——2010.12,安徽省蚌埠市委副書記;
2010.12——2011.01,安徽省蚌埠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1.01——2012.08,安徽省蚌埠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2.08——2016.09,安徽省蚌埠市委書記;
2016.09——2016.11,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蚌埠市委書記;
2016.11——2017.05,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十屆安徽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4月2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安徽省副省長周春雨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7年5月2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安徽省副省長周春雨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免去周春雨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7月5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安徽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周春雨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周春雨毫無政治信仰和宗旨意識,長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違規從事投資經營等活動;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和報告個人有關情況;違反生活紀律。在境外存款,隱瞞不報,涉嫌隱瞞境外存款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周春雨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觀念和紀律意識,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周春雨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周春雨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濫用職權、內幕交易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青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周春雨利用其擔任安徽省委辦公廳秘書、省財政廳副廳長、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蚌埠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蚌埠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規定,對境外存款隱瞞不報,數額較大;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作為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股票,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內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一審開庭
2018年10月25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周春雨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濫用職權、內幕交易一案。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春雨利用擔任安徽省委辦公廳秘書、安徽省財政廳副廳長、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蚌埠市人民政府市長及蚌埠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在企業收購、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365萬餘元。周春雨擔任蚌埠市人民政府市長期間,違反規定,決定向有關公司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財產損失人民幣6.65億餘元;擔任蚌埠市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規定,陸續將美元412萬餘元存放於境外銀行,至案發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其作為股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相關股票,累計買入金額人民幣2.7億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5億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周春雨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周春雨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民眾9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2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周春雨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周春雨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六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六千一百萬元。對周春雨受賄、內幕交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周春雨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春節前,被告人周春雨利用擔任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秘書、安徽省財政廳副廳長、安徽省馬鞍山市副市長、市長、安徽省蚌埠市市長、中共蚌埠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在企業收購、項目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負責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365萬餘元;周春雨在擔任中共蚌埠市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對陸續存放於境外銀行的美元412萬餘元隱瞞不報;其在擔任蚌埠市市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規定,決定向有關公司返還土地出讓金6.65億餘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周春雨還利用擔任馬鞍山市市長、中共蚌埠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獲悉多家上市公司的相關內幕信息後,作為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2.71億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59億餘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春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內幕交易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鑒於周春雨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受賄及濫用職權事實,其受賄及濫用職權犯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民眾總計100餘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