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蔡善繼制澳,蔡善繼,字伯達,浙江鳥程人,明代萬曆年間(1573-1619)任香山縣知縣。1608年(明萬曆三十六年),澳葡當局對一名首犯判刑,引起一部分葡人不服鬧事,澳門陷入混亂,無法控制局面。蔡善繼獲知此事後,“腳踏車駛澳”,親自出面處理了這一宗案件,平息了騷亂。事後訂出了《制澳十則》,警告葡人不得在澳門置物業、蓋房屋;主張對澳門葡萄牙人嚴加管制,受到兩廣總督張鳴崗的採納。蔡善繼廉潔奉公,執法嚴明,使葡人無機可乘,在澳門葡人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其制澳事件亦在香山縣人民中廣為流傳。
制澳十則
《條議制澳十則》(或稱《制澳十則》),是指明朝為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法律,於1608年(明萬曆三十六年)頒布。在蔡善繼上任香山縣知縣後,因見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的不法行為,故利用法令嚴厲整治。蔡善繼擬定《制澳十則》管治在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後受到兩廣總督張鳴崗的採納。
《制澳十則》的內容共十條,規限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門置物業、蓋房屋等活動,使葡萄牙人無機可乘。
在頒布《制澳十則》後,蔡善繼行使法權對“夷目”施以笞刑,葡萄牙人亦不敢反抗。及後的清政府,繼續沿用明朝制定之法令管治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