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印光任治澳,1744年(清乾隆九年),第一任澳門同知印光任走馬上任後,針對過去香山縣官府對澳門管轄不嚴的狀況,制定7條治澳的措施,以加強對澳葡的管理和對洋船進出港口的控制。其主要內容可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是加強稽查途經澳門,出入珠江的外國商船;二是加強對在澳門的中國商販,工匠的管理;三是加強對在澳葡萄牙人的管理;四是協調附近駐軍對澳門地區的巡防。此後,他還制訂了有關禁止在澳的中外人販賣人口的詳細條例,對犯罪的葡人應如何審判,處刑的條例;;重申了清政府禁止華人入敎的禁令,並採取了查捕來澳入敎,禮拜的華人,限令在澳的中國敎民於一年內“首報回籍”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