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議制澳十則

條議制澳十則是指明朝為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法律,於1608年(明萬曆三十六年)頒布。

《 條議制澳十則 》(或稱《 制澳十則 》),是指明朝為澳門的外國人而制定的法律,於1608年(明萬曆三十六年)頒布。
1608年,廣東香山知縣蔡善繼因見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的不法行為,故利用法令嚴厲整治。蔡善繼擬定《制澳十則》管治在澳門居住的葡萄牙人,後受到兩廣總督張鳴崗的採納。
史載:“香山知縣蔡善繼履任,即條議制澳十則上之,未幾澳弁以法繩夷目,夷華將為變,善繼腳踏車馳往,片言解,得悍夷至堂下,痛笞之。”笞刑為中國刑法,蔡知縣用中國刑法處治葡人,而葡人不僅未反抗,反而“帖然服”,說明了明地方官仍能在澳門執法如內地。
《制澳十則》的內容共十條,規限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門置物業、蓋房屋等活動,使葡萄牙人無機可乘。
在頒布《制澳十則》後,蔡善繼行使法權對“夷目”施以笞刑,葡萄牙人亦不敢反抗。及後的清政府,繼續沿用明朝制定之法令管治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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