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案

光緒三十二年(1906),蒲城縣成立了高等國小堂(今槐小)。同盟會員常銘卿(常自新)、陳惠亭、李桐軒等擔任教習,他們在學生中傳播革命思想,並發展了年齡較大的學生張鵬(張雲程)、竇樹槐(竇蔭三)、米天霜(米森若)、米登岳(米浚生)等十餘人為同盟會員。到光緒三十四年(1908)初秋,該校加入同盟會的師生已有五十多人。
光緒三十三年(1907),蒲城縣成立教育分會,常銘卿擔任會長,楊鶴鳴為副會長,常仙洲為庶務員,雷季陽為書記員,寇孝庭、井崧生等為演說員和評議員。教育分會成立後,同盟會利用教育分會的合法地位,在學生和城鄉民眾中開展革命活動。並組織講學隊、演出隊,利用星期天和城鄉集會向民眾進行講學和演出街頭戲,宣傳民主思想,揭露帝國主義的侵略和清政府的賣國罪行,痛斥貪官污吏的醜惡行徑。李桐軒還編寫了《黑龍江》《一字獄》等戲本,廣為宣傳。
縣教育分會的活動,引起了蒲城縣知縣李體仁的驚恐和注視,他寫信給陝甘總督升允說:“中國禍患,將來不在外洋,而在蕭牆之內。”光緒三十四年(1908)七月,高等國小堂管理劉友人調升勉縣教諭,李體仁企圖派其心腹蘇民章、冉澍川繼任管理,暗中監視學堂師生活動,被學生識破陰謀,表示拒絕,以致彼此相持。至九月初一日,李體仁來到學堂,學生提出自治二十條,要求準予自治,大意是,暫不續派管理,有事請由監督(李體仁自任監督)親臨辦理,俟至年終另舉妥人。李體仁迫於學生要求,勉強同意,並於學生自治規則上增加“不遇星期,學生不準外出”一條,其用意仍在限制學生活動。
初九日晚,教育分會會員雷電因廚夫魏姓常私自外出,疑有他故,潛偵其所向。至巡警局見他與縣署轎班人員在一起賭博,雷便集合十幾名學生衝散賭場,拿獲賭具和何問章等四名賭犯,移送縣府處理。李體仁競惱羞成怒,一面上稟提學司,謂教育分會常會長越權妄為,要求解散教育分會;一面唆使貢生蘇民章、冉澍川等誣告說:“教習唆使學生自治,以固祿位;學生博歡教習,圖積多分。”李體仁在稟文上批了“稟如屬實,教習、學生均欠文明”,並令將稟批傳示學堂。常銘卿、陳同熙等教習見稟批氣憤辭職,於十二日搬出學堂。學生為挽留教習,於十三日向李體仁具稟辯誣,言多頂撞。李體仁閱之大怒,疑稟文出自常銘卿手,即派差役驅逐學生出學堂,鎖了大門,貼上蒲城縣正堂封條。學生不能上學,於是暫時到北街關帝廟內,成立“自治公學”,推年長的學生雷忠誠、李望古、蘇炳吉任教習,繼續學習,並推選王之翰等三人密赴西安控告李體仁。同時李體仁亦向省提學司誣稟:“學生遷出學堂,系教習指使,請準解散另招。”提學司余壟不察實情,批將教育分會解散,並將學生解散另招。
九月二十二日(10月16日),李體仁親領差役二百餘人,手持武器,先到教育分會逮捕常銘卿,後與劣紳原烈到關帝廟逮捕學生,學生雖盡力抵禦,終以寡不敵眾,四十餘名學生全被縛綁。同時派人到教育分會和縣城大什字巷井崧生家中搜查同盟會的檔案,又派人追捕外出教習和在家的學生。李體仁回署後,立即坐堂,先將年齡較小的何紹仁叫出來毒打拷問,繼叫雷忠誠問:“你是自治會會長,學生代表,派人上省告我,一定是革命黨。”雷答:“我只知辦學堂是力行新政,不知道什麼是革命黨。”李愈怒,喝令打嘴。打一百無招,又打三百,雷被打得手皮盡脫,仍然無招。接著又把其餘學生逐一喚出,嚴刑拷問,要他們招供搬出學堂的指使人及當地革命黨活動情況。學生馮士斌因在關帝廟抵禦中打落了李體仁的帽子,被打尤為殘酷,曾絕氣數次,用水激活,前後被杖一千,幾至殞命。這些學生受刑後,雖嘴腫如瘤,臀血淋漓,但都正氣錚錚,無一人招供。李打完學生,又把常銘卿提出,說他是革命黨,常不承認。先打嘴二百,再打手掌五百,致使手已見骨,連身子都浮腫起來,但常始終沒出聲。時已半夜,李始退堂,師生被嚴加管押。學生原斯建受刑過重,被釋回家,不久死亡。
“蒲案”的訊息很快傳到西安、上海、北京及日本東京等地,各地革命黨人和各界進步人士紛紛向陝西當局提出抗議和質問,省內商州、鳳翔、同州等地中學,三原宏道學堂以及西安和各縣的不少學堂相繼罷課,以示聲援。省城的師範、高等、陸軍等學堂的師生代表在省教育總會集會抗議,並以教育總會名義發出三項決議:一、各學堂一致罷課,聲援“蒲案”師生;二、推舉代表向巡撫衙門請願;三、堅決要求懲辦李體仁。次日即到巡撫衙門請願。西安各界人士還隆重為“蒲案”死難學生原斯建舉行了追悼會,到會三百多人。西安高等學堂的祭文寫道:“何日殺賊,粉身碎骨,剖心致祭,慰君幽魂。”西安師範學堂的祭文寫道:“寧犧牲夫六尺兮,毋壞我輩自由,……祝群起以沁航兮,誓破釜而沉舟。”在上海的陝西籍學生和知識界人士,把“蒲案”的新聞交於右仁在《輿論報》上發表。留l3的陝籍學生通過《夏聲》雜誌發表“蒲案’’訊息,要求申明公理。當時剛從北京師大學堂畢業在京的蒲城籍學生從極(龍門)、李博(約祉)、李協(儀祉)等人,聯絡陝籍京官劉華、晏安瀾等在京進步人士共三十多人,具本參劾李體仁。清朝政府迫於形勢,不得不諭令陝西巡撫恩壽“將所呈各節,秉公確認,認真究辦,據實具奏,毋稍回護”。翌年一月,經恩壽奏準,將李體仁“即於革職,不準援例捐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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