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安全社會監督,鼓勵和獎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及時發現並排除重特大事故隱患,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遼寧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的舉報、受理、核查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有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受理和首問負責制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獎勵。
舉報與受理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或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的,舉報人可直接或採用電話、書面和電子信箱等方式向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七條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實行實名制,提供聯繫方式。舉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人員傷亡情況、事故性質、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和重特大事故隱患的單位、地點、存在時間、性質、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
舉報人應對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辦公地點、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信箱及其他聯繫方式,建立健全舉報管理網路。
第九條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受理,並建立接報信息的登記、擬辦、批辦、轉辦、催辦、辦結、建檔等制度。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舉報的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要限期組織核查,對已查實的事故要依法處理;對已查實的重特大事故隱患要迅速採取措施,並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限期消除;對未及時查處並造成事故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受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個人或社會泄露舉報人的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公安、監察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舉報受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向被舉報人或單位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事故確認與隱患評估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職能分工分別成立事故確認和重特大事故隱患評估機構。確認、評估機構人員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舉報核查處理和報告制度。核查確認工作原則上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在核查確認前,各級舉報受理單位應當互相溝通,避免重複核查和重複獎勵。
對民眾舉報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的處理結果,舉報人要求答覆的,應在受理舉報辦結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對應當給予舉報獎勵的,應於每月30日前向市、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舉報生產安全事故獎勵審批表》或《舉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獎勵審批表》。
第十五條 事故等級由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兩個要素構成。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六條 重特大事故隱患根據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缺陷和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程度四個要素構成:
(一)重大隱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隱患;
(二)特別重大隱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隱患。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級別及獎勵標準核准工作並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獎勵基金和獎勵辦法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基金,獎勵資金籌集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舉報獎勵基金髮放工作。
第二十條 舉報人獲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掌握,或者雖然掌握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舉報事項被確認屬實。
第二十一條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每季度評審一次,每季度最後一個月下旬頒發獎金。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受理、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標準分為五類:
(一)一般及較大事故、舉報獎勵標準為500元—2000元;
(二)重大事故舉報獎勵標準為2000元—4000元;
(三)特大事故舉報獎勵標準為4000元—8000元;
(四)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500元—2000元;
(五)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2000元—4000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各項具體實施獎勵的標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會同事故確認和重特大事故隱患確認評估機構依據下列情況制定:
(一)舉報內容或線索真實、詳盡程度;
(二)挽回經濟損失;
(三)事故隱患整改的緊迫程度;
(四)違法行為涉及金額;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
(七)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
第二十四條 同一事故或重特大事故隱患,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只對第一舉報人予以獎勵,對其他舉報人予以表揚。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獎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該款項返回獎勵基金帳戶,不予保留。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的獎勵不適用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除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之外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