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辦法

葫蘆島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辦法,為保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許可要求,規範城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許可要求,規範城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實施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許可實施的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占地廣告、建築外裝修、城市雕塑工程和其他工程設施。
第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屬檔案、附圖要求,全面完成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和環境建設後,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整體驗收。
第六條 小區內住宅工程,按單體工程實行該規劃項目分段驗收。小區內的其他單位工程要以整體規劃驗收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依據。
第七條 單位工程規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獨立劃分使用功能的區段,可實行規劃分段驗收,並進行分段備案;工程竣工後,實行規劃整體驗收,並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要求,在組織工程驗收10個工作日前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驗收。申請規劃分段驗收和整體驗收的工程都要填寫《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表》,並提供該工程的規劃設計批覆、規劃設計總平面圖和環境規劃圖、綜合管網規劃圖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他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報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表》及相關資料10個工作日內,城鄉規劃部門組織規劃驗收並對整體驗收合格的工程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對分段驗收合格的工程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分段驗收合格證》。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辦公場所公示《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請表》示範文本及具體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工作人員職責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或《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分段驗收合格證》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或分段驗收,備案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應予以處罰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規定的罰則執行。
第十三條 市、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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