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市政府行政決策機制,規範決策行為,明確決策責任,保證決策質量,防止決策失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會議精神,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落實市政協的重大建議,研究制定實施意見;
(二)制定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或調整重大工作方案;
(三)編制或調整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四)編制市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五)制定或調整農村建設、城市發展、土地利用、城鎮體系、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及其他重點領域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六)制定或調整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工業、農業、商貿、旅遊、科教文衛等重大行業規劃;
(七)制定或調整政府投資、採購、工程招標、國有資產處置、招商引資等方面重大事項的相關政策;
(八)制定或調整產業發展規劃,規劃或調整經濟發展區域和產業區域布局;
(九)制定或調整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制定或調整有關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區劃及民主政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的重大措施;
(十一)制定或調整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二)其他關係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需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的原則。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二)科學決策的原則。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式,正確處理經濟與社會、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人與自然的關係,使決策符合實際,合理可行。
(三)民主決策的原則。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堅持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體現和反映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四)效能決策的原則。提高行政決策效能,確保在最短時間內作出正確的決策。
第四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兼顧效率與公平,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和不宜公開的以外,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並加強決策實施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行政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六條 市政府行政首長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市政府分管領導、市長助理和秘書長協助市政府行政首長決策。
第二章 決策建議
第七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政府行政首長確定;
(二)市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政府行政首長確定;
(三)市政府行政首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四)貫徹落實上一級人民政府、同級黨委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由市政府行政首長確定後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政府行政首長確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審查後將合理的建議轉相關部門提出決策建議,並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政府行政首長確定。
第三章 決策準備
第八條 決策準備工作由市政府相關部門、相關縣(市)區政府負責,具體承辦單位(下稱決策承辦單位)依照法定職權確定,也可由市政府行政首長或行政首長委託市政府分管領導指定。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準備工作:
(一)提出方案。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信息,注意收集採納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調研報告。未經調研形成的方案不得提交市政府決策。
(二)充分協商。市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協調機制。決策事項涉及其他縣(市)區政府、市直部門或直屬單位的,決策承辦單位要事先徵求意見,充分協商。未經充分協商的事項不得提交市政府決策。
(三)聽取意見。涉及面廣、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充分徵求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和公民、企業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公示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要進行聽證。具體聽證的組織實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論證評估。決策承辦單位根據相關規定要組織市政府法制部門、諮詢機構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家對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和可行性等進行論證評估。應論證評估而未論證評估的事項不得提交市政府決策。
(六)備選方案。對需要多個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存在爭議且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協商、徵求意見、論證評估中的不同主張,擬定兩個或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擬定決策方案(草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採集的信息失真或者過時;
(二)遺漏必要的信息;
(三)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四章 決策審議
第十一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過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一般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議決。需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按市政府全體會議工作規則的要求進行。
第十二條 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議題,應當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由市政府行政首長確定。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葫蘆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規定,將決策方案(草案)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提請審議決策方案(草案)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綜合材料及採納情況;
(四)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召開了聽證會或經過專家論證的,還應當報送聽證報告和專家論證報告。
第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在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時,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就決策方案(草案)作說明;
(二)與決策方案(草案)有關的會議列席人員發表意見;
(三)會議組成人員發表審議意見;
(四)市政府行政首長或其委託的會議主持人發表決策意見。
第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時,應當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報同級黨委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以及應當徵求市政協意見的,依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知曉。
第五章 決策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形成後,根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由市政府相關分管領導負責領導決策的執行工作,其中涉及跨分管工作範圍的,應確定一位市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其他有關領導配合;決策執行牽頭單位(下稱決策執行單位)依照法定職權確定,也可由市政府行政首長或行政首長委託市政府分管領導指定。
第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要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責任、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二十條 市政府分管領導應當經常了解決策執行單位落實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領導且問題複雜的,可以提請政府行政首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督察室負責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等工作,應當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決策執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以市政府令形式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政府報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不適當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市政府應當認真研究,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辦法而導致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失誤的,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而導致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準確實施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首長問責制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受有關機關委託參與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組織,不履行契約約定,或者在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工作規則和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依法解除契約,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一般行政事項決策以及人事任免、行政問責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辦法。市政府行政首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對一般行政事項決策,應當按照合法、科學、效率、公平的原則和要求,擇優決策,並將決策結果以適當方式向市政府其他有關領導通報。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和管理許可權,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並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和省有關檔案對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