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董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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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鑫,先後 兼任南開大學法學研究員,四川省法學會首屆常務理事、省法學學科評審組成員、省刑法學研究會顧問,重慶市人大政法委顧問、市律師協會顧問、市第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新法學叢書》副主編,校教材編審委員會副主任、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等職。

人物經歷

董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董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董鑫,男,1926年7月生於昆明,1945年9月至1949年7月在雲南大學法律系讀書,1949年8月畢業留校任助教,1950年9月至1952年7月被保送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讀首屆研究生,畢業後返雲南大學任教,被評為講師。1953年9月全國院系調整到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任教,1979年起任碩士生導師,1981年升為副教授,1986年升為教授。其間多次被借到政法部門工作約5年,1994年11月離休。先後 兼任南開大學法學研究員,四川省法學會首屆常務理事、省法學學科評審組成員、省刑法學研究會顧問,重慶市人大政法委顧問、市律師協會顧問、市第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新法學叢書》副主編,校教材編審委員會副主任、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等職。

研究方向

主要從事刑事法學的教學研究工作。

主要貢獻

主要論著

《國家公務員犯罪及其防治》(1995年成都科技大學出版社出版)、《刑事 被害人學》(1993年重慶大學出版社出版)、《盜竊罪個案研究》(1994年四川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著作權法通論》 (1991年成都科技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刑法分論》 (1990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等,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

學術觀點

(1)我國刑法應將打擊與保護的職能結合起來,加強對經濟建設和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保護。

(2)我國刑法應堅持主客觀統一原則,無論定罪、量刑及對各種犯罪形態、犯罪情節的認定,都應以這一原則為指導。

(3)刑法對防治犯罪具有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但不起主要作用。預防犯罪主要依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法制和綜合治理。刑罰預防犯罪的意義主要在於它的不可逃避性和公正平等性,而不是其嚴酷性。對嚴重犯罪必須依法嚴懲,更應儘量減少和消除實踐中貪污、受賄、盜竊等犯罪的黑數。(4)應加強對犯罪學、刑事政策學、刑事被害學等學科的研究,以更好地解決預防犯罪的問題;應從法律上充實被害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建立有條件的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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