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葉際仁,男,漢族,1953年9月生,浙江永嘉人,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財貿經濟系金融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
簡歷
1985年4月-1987年8月,甌海縣永強區委副書記、區長、書記;
1987年8月-1990年3月,平陽縣副縣長;
1990年3月-1997年11月,溫州市甌海區委常委、組織部長、副區長、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1997年11月-1998年8月,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正縣級);
1998年8月-2001年11月,溫州市財政局(國資局、地稅局)局長、黨委副書記、書記;
2001年11月-2003年5月,溫州市財政局(地稅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3年5月-2010年2月,溫州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
2010年2月,葉際仁辭去溫州市副市長職務;
2010年3月1日,當選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0年10月2日,當選為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提案委員會主任。
相關案件
2011年3月15日,葉際仁被浙江省紀委“雙規”;
2012年5月22日被移送司法機關;6月6日批准逮捕;8月6日移送審查起訴。
2013年7月10日,葉際仁在浙江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台州市檢察院指控,葉際仁擅自同意改變市政府相關會議紀要內容,並在相關檔案上籤署意見,致使一家私營公司成為溫州蔬菜批發市場的建設主體和用地主體,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1578.8萬元,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3年3月13日,台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葉際仁犯濫用職權罪,向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於2013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葉際仁在擔任溫州市政府副市長期間,明知應國權等自然人控股的菜籃子發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條件,仍利用職權同意改變會議紀要內容,並授權馮鳴簽發紀要,後又在相關檔案上籤署意見,致使菜籃子發展公司替代菜籃子集團公司的建設主體和用地主體,當溫州市國土局、審計局對該用地主體提出意見後未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達11578.8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法院同時認為,考慮案發後收回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挽回了國家損失等具體情節,對葉際仁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此外,葉際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錯誤;葉際仁還嚴重道德敗壞,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有關部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的規定,給予葉際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
2013年8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州市原副市長葉際仁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8月19日,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溫州市原副市長葉際仁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
2013年9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溫州市政府原副市長葉際仁濫用職權抗訴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