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一般說來,萬民法有下面兩種含義:
第一,和自然法一樣,萬民法是普遍適用於所有文明社會和國家的法律
第二,萬民法的調整範圍最初只限於羅馬司法管轄範圍內的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之間的關係以及異邦人本身間的關係,後來逐漸成為調整各國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與羅馬公民法相比,萬民法具有以案例為 主、靈活方便的特點,適用範圍的擴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種狹隘民族性的缺點,因而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更能適應奴隸主階級的利益需要。
發展簡介
從公元3世紀開始,羅馬境內出現了大規模的奴隸制危機,羅馬法學也開始走向衰落,統一法便逐漸取代了萬民法。從羅馬法的歷史發展的幾個階段談起:
早期
法律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著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羅馬在國家形成的初期,沒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經政府明確承認而被一般人接受並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係之規則的習慣法。由於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而這種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後的古代又往往會導致法律規範的不精確,無形中就為法官故意壓迫平民,袒護貴族提供了方便。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羅馬共和國早期就曾主動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編纂成文法。公元前450—449年頒布的羅馬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就是平民反對貴族鬥爭取得的成果。《十二銅表法》內容相當廣泛,包括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式法、同態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此後,隨著平民與貴族鬥爭的繼續,羅馬進一步調整了公民內部的階級關係,也不斷促進國家立法工作的繼續進行。
發展
從法律內容來看,公元前3世紀中葉以前羅馬法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異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護,被稱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內容主要是有關羅馬共和國的行政管理、國家機關及一部分訴訟程式的問題。公民法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為:法律的主體範圍狹小,內容保守、形式主義色彩濃厚、保留大量氏族殘餘等。隨著羅馬對外征服地區的擴大,羅馬的社會政治和經濟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公民法不足以解決帝國疆域內出現的各種複雜的問題。在羅馬逐漸形成了普遍適用於羅馬統治範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這就是有名的萬民法。
完成
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之後,為了對龐大帝國進行有效統治,帝國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同時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理上對公民法和萬民法作了詳細的論述,大大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從3世紀開始,帝國內部自由民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原先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也失去實際意義。羅馬法進入整理和提煉的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東羅馬帝國的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進行過法典的整理和編纂工作。公元6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勵精圖治,希望重振羅馬帝國的國威。他設立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篡》、《查士丁尼新律》四種法律文獻在內的法律彙編,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是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的標誌。
內容
羅馬法的核心內容是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遵循的原則是自然理性、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羅馬法在形式上分為習慣法和成文法。
羅馬法在整體結構上分為公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
羅馬法的實質是維護奴隸主貴族的利益。
影響
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分析和評價羅馬法重要的作用和影響。第一、羅馬帝國制定和實施羅馬法的目的是為了維繫和穩定龐大帝國的統治。第二、羅馬法巨大的歷史影響。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在其著作《羅馬法精神》一書中說:“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失,宗教隨著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歐美各國在不同程度上無不受到羅馬法的影響。20世紀初羅馬法的影響經過日本,延伸到了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民法即沿襲了羅馬法。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繼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羅馬法的原則。
羅馬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1)為近代新興資產階級的民權理論提供了思想淵源,為資產階級戰勝教會和世俗的封建勢力提供了理論武器;(2)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鞏固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3)為近代歐洲大陸國家立法提供了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