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一)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衛生監督工作計畫,對下級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承辦職責範圍內的公共場所、供水單位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以及市衛生局交辦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並對上述單位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三)依法對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其他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及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四)依法承擔對管轄區內的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資格、執業範圍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審核並進行監督檢查,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
(五)承擔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及預防控制措施、菌種管理、消毒隔離、醫療廢物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六)負責對建設項目執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情況和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等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七)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對職責範圍內的公共衛生中毒事故、重大疫情和衛生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參與轄區內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
(八)負責轄區內的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和上報;
(九)承擔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衛生監督員培訓工作,並對被管轄企業從業人員培訓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十)承擔市衛生局和上級業務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衛生監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