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三章 組織與結構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五章 學生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訓、校慶日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學校教育事業,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國重點大學,學校依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華東師範大學,中文簡稱為“華東師大”,英文全稱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為“ecnu”。
第四條 學校註冊地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號。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富有社會良知和責任感的高級專門人才。學校致力於引領中國教師教育發展,建設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知識創新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九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成人高等教育。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學歷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它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學校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學校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國際教育合作,加強國際科技文化交流,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與地方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組織與結構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東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黨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黨委常委會履行。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華東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評議機構,對校長提出的重大事項,包括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依其工作規則,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諮詢、評議、評審機構,負責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審議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和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自主運營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院和學系。學院和學系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承擔與學院同等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五)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擬訂學院年度招生計畫;
(八)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意見;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院工作重要問題的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包括學院院長、副院長、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會議一般由院長主持,凡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學院工會主席也應參與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學院黨委(總支)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院院長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由學校黨委決定,校長任命。
第三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定期向校長和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教授會,教授會依照章程和學校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三十五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聘用制度,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二)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學校資源,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遵守學術道德規範,自覺發展學術;
(五)法律、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訓、校慶日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印有舒同題寫的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天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舒同題寫的校名。
第六十條 學校校歌是《華東師範大學校歌》,集體作詞,奚其明作曲。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訓是“求實創造,為人師表”。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16日。大夏大學和光華大學的建校日為學校的紀念日。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學校黨委會審議,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十四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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