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六條華夏獎獎勵採取單位推薦、專業評審組初評、評審委員會評審、獎勵委員會審定和公示授予制度。 第二十四條華夏獎每年評審一次,設立四個獎勵等級。 第二十七條通過初評的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關於發布修訂的《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2010)華夏獎字第001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華夏獎獎勵工作,保證華夏獎評審質量,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議並通過了修訂的《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09年修訂版)
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表彰和鼓勵為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設立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華夏獎)。
第二條 為保證華夏獎評審質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技術創新特點,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三條 華夏獎獎勵原則是,鼓勵科技創新、推動科技進步、提升技術水平、培養科技人才,堅持公開、公正、公平。
第四條 華夏獎由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發起,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長沙中聯重工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設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負責具體承辦。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華夏獎的管理,設立華夏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華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
第六條 華夏獎獎勵採取單位推薦、專業評審組初評、評審委員會評審、獎勵委員會審定和公示授予制度。
第七條 獎勵委員會由設獎者、獎勵資金捐贈者、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知名專家、學者和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等組成。獎勵委員會9~13人,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書長1人,專家、學者占60%以上。
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華夏獎勵辦)負責研究制定和修改華夏獎量化的評價指標體系報獎勵委員會批准執行,並負責日常組織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建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對華夏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四、為完善科技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獎勵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由高校、科研單位、企業等機構的業內知名專家和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25~30人,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若干人。
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連任一般不超過2屆。參加評審的評審委員會委員每年按20%的比例輪換,並從住房城鄉建設部專家委員會中隨機選定。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推薦項目的評審;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為完善科技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建築工程、城市建設、城鄉規劃、標準規範、建設機械、智慧型信息、軟科學等專業評審組。
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組員多人,組長原則上由評審委員會委員擔任。組員由華夏獎勵辦根據當年華夏獎推薦項目的具體情況,從部專家委員會隨機選擇具備條件的專家,報獎勵委員會批准,且每年按30%的比例輪換。
第十二條 專業評審組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華夏獎推薦項目的初評;
二、按評審標準和獲獎名額向評審委員會推薦獲獎項目;
三、對華夏獎初評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為完善科技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對一些學科性強的項目,採取特邀專家的方式組織評審。

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條件

第十三條 華夏獎獎勵範圍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行業。
第十四條 華夏獎獎勵範圍包括:
一、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智慧型化管理、計算機軟體等科技成果;
二、引進、消化、吸收後進一步開發套用的國外先進技術和工藝;
三、為行業服務的標準、規範、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技基礎性研究成果;
四、為支撐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服務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五、有組織有措施進行大規模推廣套用的科技成果;
六、採用技術創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項目。
第十五條 申報華夏獎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技術(或方法)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顯著,並經過2年以上(含2年)較大規模的推廣套用,取得明顯效益。
三、成果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作用和推廣套用價值,對提高行業或技術領域的技術含量,推動行業或技術領域科技進步作用明顯。
第十六條 申報華夏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和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要完成單位應當是在國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主要完成單位應當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和推廣套用過程中提供重要的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關鍵的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
三、主要完成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項目總體技術方案的設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解決過程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

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建設交通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直屬單位及所屬學、協會,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有關大專院校可作為申報華夏獎項目的推薦單位。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應對推薦項目進行認真審查,填寫由獎勵委員會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出推薦意見和獎勵等級建議,並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推薦書附屬檔案)應當完整、真實、可靠,並說明推薦項目的主要創新點、社會與經濟效益分析、第三方評價意見、學術及專利技術等情況。
第二十條 項目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數額,按照相應的獎勵等級推薦。
第二十一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或第一完成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後,共同向推薦單位申報。
第二十二條 推薦項目必須無智慧財產權爭議。有爭議的項目需於推薦前得到妥善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推薦項目不予受理:
一、已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
二、同時推薦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獎的(應擇一推薦);
三、不符合華夏獎獎勵範圍和條件的;
四、項目未通過驗收(評估)或驗收(評估)不滿一年(軟體類六個月)的;
五、推薦書及其附屬檔案材料不齊全或未按要求填寫的。

第五章 評審標準和程式

第二十四條 華夏獎每年評審一次,設立四個獎勵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技術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超過國際同類技術先進水平的;推廣套用、產業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起到重大推動作用的,可評為特等獎。
二、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技術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領先水平的;推廣套用、產業化程度較高,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起到較大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
三、在關鍵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技術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先進水平的;推廣套用、產業化程度較高,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起到一定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四、在關鍵技術上有創新,有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先進水平的;通過推廣套用,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對行業技術進步起到一定推動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五條 獲得二等獎以上的項目,可作為住房城鄉建設部的備選項目,由其推薦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二十六條 華夏獎勵辦負責推薦項目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提交相應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初評採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網路評審與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並通過記名、限額投票產生評審結果。
第二十七條 通過初評的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採取網路評審與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通過記名投票產生評審結果。二等獎以上項目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會評審表決通過,三等獎項目需經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會評審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且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員參加的表決結果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獎勵委員會審定的推薦授獎項目,通過有關網站和刊物向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第三十一條 對於緩評項目,華夏獎勵辦及時將緩評理由書面通知推薦單位,經充分補充完善材料後,可在兩年內向獎勵辦申請複評。
第三十二條 獎勵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與被評審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關係的評審不參與該項目的評審。
第三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及專業評審組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六章 異議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華夏獎勵辦提出異議,說明原因,並提供必要的證明原件。
第三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推薦書填寫內容不實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完成人、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異議範圍。
第三十六條 實質性異議,由華夏獎勵辦負責協調解決,必要時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相關單位和個人要積極配合。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解決。
第三十七條 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後,在媒體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並視情節取消其一定時期內單位和個人申報獲獎項目的資格。

第七章 批准和授予

第三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對公示期結束後沒有異議的推薦獲獎項目批准並公告。
第三十九條 獲獎項目獎勵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額為:特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2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2個;一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12人,授獎單位不超過8個;三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8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
第四十條 獎勵委員會向授獎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分別頒發獎狀、證書和獎金。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四十一條 華夏獎接受國家科技部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的管理和考核,接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並向其報告申報項目、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華夏獎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審和異議處理中存在的問題,都可向獎勵委員會或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科技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四十三條 華夏獎實行評審信譽制度,信譽記錄作為選定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參與獎勵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獎勵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實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獎勵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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