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始末
2012年5月28日,坪地街道紀委向全體公職人員印發一份整風通知之後,莫王松醉駕被查的事情才露出水面。在深圳龍崗交警2011年11月30日晚一次查醉駕的“獵虎行動”中,莫王松因酒駕被查,酒精測試達到176 .3m g/100m l。超出醉駕標準2倍多。但莫王松當日並未受到控制,經取保候審後一直正常上班,雖然檢察院當時提訴是要求判2個月刑期,但龍崗區法院卻判定莫王松情節顯著輕微,免除刑責。
酒精超標莫王松接受採訪時回憶,當天自己和幾名台灣朋友吃飯,三人喝了一瓶白酒,平均每人喝三兩多,駕車準備回家,剛剛上路才100米左右,就被交警攔下。對此莫王松頗有些不滿:“他們警燈都沒亮,躲在一輛車子後面,根本看不見……有釣魚執法的嫌疑。”然而有人稱,莫的車子被攔下時酒氣衝天,還對交警人員頤指氣使,並破口大罵。
對此,莫王松回應,自己當時根本沒有喝醉,也沒有與交警發生口角。“只是當時那些協警太竄了,又推又搡,想把我推上警車。態度很不好。”莫稱,“我也是公務員,憑什麼推來推去的,對他們的態度我是有些意見。”
在被說服使用呼吸測試設備後,莫王松被檢查出酒精含量嚴重超標。隨後其被送往醫院再度抽血檢驗,兩次檢測結果接近。南都記者獲悉當時準確的酒精測試記錄,事發2011年11月30日晚9時19分,駕駛粵B SG 866車主莫王松,呼吸酒精檢測結果為151mg/100ml,經過深圳市物證檢驗鑑定中心抽血檢驗的結果則是176.3mg/100ml。在警方公開的醉駕衡量標準中明確規定,酒精檢測達到80m g/100m l以上即為醉駕,而莫王松的檢測結果大大超出了這一標準。從中海聖廷苑酒店出門,駕車到紫薇花園附近交警查車地段,距離都在2公里以上,並不是莫自稱的100米左右。
龍崗區法院認為此案考慮到被告醉駕駕駛距離不遠,情節輕微,判決免予刑事處罰並無不妥。雖然龍崗區檢察院當時提訴是要求判2個月刑期,但對於法院的免刑判決,檢察院沒有作出任何表示。
法院報信2012年6月13日上午記者前往龍崗區法院和交警部門求證,確定基本事實後於下午2時許趕到莫王松任職的坪地街道辦,由於此時街道辦午休時間剛剛結束,公務人員陸續開車進入街道辦上班。
在陸續上班的人流中,一名男子逆行離開辦公樓走向停車場一輛商務車,這輛車正是被交警查處過的粵B SG 8××公務車。經過街道辦一名保全指認,這名男子正是莫王松。
此時正值大雨,莫王松上車後徑直離開街道辦大院,穿過幾條馬路後駛入橫坪公路,一路駛往龍崗中心城方向,最後在龍城公園南側一大片新建樓盤盡頭停車,駛入地下停車場。在獲悉莫的詳細住址後,記者登門造訪,此時莫王松剛剛回到家中,大門還敞開著。看到記者到訪,莫王松先是驚訝,但隨後他溫和地邀請記者進入家中談話。
在一張精雕的全木質茶桌旁,莫王松對醉駕一事並不忌諱,侃侃而談。他稱,自己中午時分就已經得到記者要來採訪的訊息,“法院那邊有人說你們來了。”
相關規定
公務員醉駕入刑可被開除公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中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2009年開始,為了遏制酒後駕車交通違法行為多發態勢,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廣東公安交管部門就曾出台規定,要求“公務員酒後駕駛,除根據相關法規扣證罰款外,一律抄告當事人所在地紀檢監察部門”。
2011年10月1日開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施行,對醉駕行為進行了更加嚴厲的約束。對於這個引發高度關注的條例,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負責人曾對媒體解讀稱,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有醉駕記錄者不得擔任律師法官警察等,也不準錄用為公務員,因醉駕要追究刑責,這意味著公務員醉駕將被開除公職,黨員還會開除黨籍。
拒公開判決書
2012年6月18日,媒體來到龍崗區人民法院查詢此案判決書,法院以“涉密”為由,明確表示拒絕公開判決書及案卷。在該法院的自助查詢系統上獲悉,該判決書的編號為(2012)深龍法刑初字第263號,涉及罪名為“危險駕駛罪”,適用的是簡易程式,法官為翟新立,其狀態顯示“已歸檔”。
但面對媒體的查檔要求,該院研究室主任何爾海明確表示:“由於本案涉及一些審判機密和國家機密,案檔不宜公開。單看判決書很容易讓公眾‘不明就裡’,引起懷疑。但本案的判決是依法的、公正的,只因一些考慮因素,不宜對媒體公開。”至於是何因素,其並未說明。
依照我國現行審判制度,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對其認為判決有誤或爭議較大的案件,發回下一級別重審。但何爾海向記者明確表示,本案已報送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級在看了我們的判決依據後,也認為這樣判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認為,所謂“涉密”只是法院的託詞。 “醉駕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是說只要你有這樣的行為就可以定罪,而不是說你造成了怎么樣的後果。”何兵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審判機密”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時候,法院才有理由拒絕公開判決書和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