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莆田市慈善總會成立於2007年6月,是一個依法註冊的非營利性公益慈善團體,以“安老、扶孤、幫殘、助學、濟困、救災、藥品援助”為宗旨開展業務,現任會長郭亞元、常務副會長范志豪、副會長陳國森,韓芙蓉、秘書長朱金堂、兼職副會長吳金寶,林德來,陳文彪,鄭麗娟,王秋雄,林國華,葉大清,陳瑞祺,陳光珶;常務理事66人;理事111人。莆田市慈善總會創辦六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和領導下,在省慈善總會的精心指導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我會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八大精神和各級黨委、政府關於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要求,以加強慈善文化建設為基礎,在大力構建慈善文化理念上下功夫,提升了公民的慈善意識,增強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推動了我市慈善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慈善救助是市慈善總會又一重要工作內容,為完善慈善救助體制,健全慈善救助機制,覆蓋更多的困難群體,市慈善總會不斷設立新的資助項目,至今已有“慈善安老”、“慈善助學”、“慈善助孤”、“慈善幫殘”、“慈善救災”、“慈善濟困”“慈善藥品援助”七個項目,這些項目的開展,為莆田乃至省內外千萬困難民眾送去甘露,促進社會和諧。
總會章程
莆田市慈善總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莆田市慈善總會。會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學園南街98號。
第二條本會由莆田市社會各界熱心慈善事業的人士和有關單位代表共同組成,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遵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開展活動。
第三條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
第四條本會接受莆田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和福建省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接受境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二)依法開展各種社會募捐活動;
(三)開展“安老、扶孤、幫殘、助學、濟困、救災、藥品援助”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四)傳播普及慈善理念;
(五)創辦遵循本會宗旨的慈善公益性實體;
(六)組織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七)開展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交流活動;為境外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在莆田興辦慈善事業提供幫助和諮詢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本會實行理事制,由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的資格是:
(一)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和單位代表;
(二)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七條 理事的產生: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推薦。
第八條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第九條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大會負責。常務理事原則上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常務理事會換屆時,由市民政局、會長辦公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推薦新一屆常務理事候選人,經理事大會選舉產生。
(二)罷免、增補常務理事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三)常務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常務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七)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實施情況和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方案和報告;
(四)決定理事的吸收或者除名;
(五)提出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與慈善有關機構設定方案,報請理事大會決定;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籌備召開常務理事會和理事大會;
(九)決定其他緊急事項。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議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決定副秘書長及各部室正副主任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委託的副會長主持,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領導機構實行會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顧問若干名,首席顧問一名,授予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報市民政局同意後,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報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在會長外出期間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負責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不超過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推選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兼秘書長1名、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市民政局、社團辦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事會成員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同時應向民政局、稅務及會計主管部門如實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應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捐贈、政府資助、利息、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社團辦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本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條章程的修改程式。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大會審議通過並在15日內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本章程於2006年6月20日經第一屆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市民政局核准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莆田市慈善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