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全市範圍內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全市各地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 (三)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協助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組織培訓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 (四)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對本市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鄉、村的聯繫,協助地方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全市範圍內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全市各地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
(二)研究並組織協調對我市範圍內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注意掌握民族、宗教問題的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的意見和建議。
(三)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協助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組織培訓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
(四)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對本市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鄉、村的聯繫,協助地方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五)宣傳貫徹《福建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監督並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民族關係,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協調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研究分析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問題,協助制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和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及措施;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承辦參與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資金和社會事業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七)積極開展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發展的調查分析;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辦理有關的涉外事務;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八)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和幫助宗教團體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開展對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做好海外聯誼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九)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
(十)幫助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培養、教育宗教職業人員,搞好自身建設;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做好對外接待工作,宣傳我國的宗教政策,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二)接受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委託管理福建佛學院(閩宗[1995]031號),把握辦學方針和政策,加強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張元坤 主持全面工作
鍾文斌 分管辦公室、民族科、民族經濟發展促進會、宗教慈善協會,負責民族工作、宣傳和信息工作、保密工作、普法工作、計生工作、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評估工作、行評工作、新農村建設工作
黃祖洪 分管宗教科、文佛石塔管理所、機關黨支部、法律諮詢服務中心,負責宗教和民間信仰工作、機關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信訪工作、安全工作、安定穩定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重要檔案起草;擬定機關規章制度,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秘、督查、信息、信訪、檔案、機要、保密、保衛、接待、財務、行政管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後勤保障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監督;籌備局大型會議,協助職能科召開業務會議;協同各職能科做好日常內外事務;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機關的幹部教育,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支部工作。

(二)宗教科

負責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依法對宗教事務實施管理,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協助各級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協助搞好教務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聯繫宗教界中上層人士,並對上層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提出建議;指導推動宗教團體和人士開展對外交往活動,辦理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涉外事務;指導縣區審核、審批宗教活動場所,並依法登記、年檢事宜;負責省財政下拔的宗教活動場所修繕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指導協助做好重點寺院宮觀的管理工作;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接受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委託管理福建佛學院,把握辦學方針和政策,加強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民族科

負責做好民族方面的工作。指導幫助我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社會事業和經濟發展工作;研究調查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參與制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規劃及特殊政策和措施,並對政策措施的貫徹實施過程進行指導、協調、檢查、督促;負責省財政下撥的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資金和社會事業發展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推薦民族地區的優秀人才,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教育、培養、選拔使用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好涉及少數民族的問題,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積極開展各民族間的文化交流和對外宣傳工作,辦理有關的涉外事務;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和經濟技術協作,負責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的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少數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和經濟技術協作;組織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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