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因為國家利益之間的天然衝突,形成國家之間力量的對抗,這是國際關係的永恆現實,有國家差別在,就有利益差別,好比人與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一樣,無法避免,只能通過妥協談判來調節利益關係,形成相對穩定的國家關係;如果以戰爭思維來看待國家之間的衝突,積極備戰,崇信武力,那就會步步走入國家武力對抗的深淵,最終只能兩敗俱傷。另外,境外敵對勢力,也指因為政治關係而流亡國外的力量。
我國政府對待境外敵對勢力態度我國政府對待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的態度如下: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是指以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中國統一為目的的反動政治活動和宣傳,以控制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為目的的活動和宣傳,以及在我國境內非法建立和發展宗教組織和活動據點,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來。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不受境外勢力的支配。應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積極地正確地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堅決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控制我國宗教的企圖。不允許任何境外宗教團體和個人干預我國宗教事務,在我國設立辦事機構,建立寺觀教堂,進行傳教活動。對來自境外的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和其他宣傳品,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加強管理;凡有煽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政府等反動內容的,要依法收繳。任何人不得接受來自境外的、以滲透為目的的宗教津貼和傳教經費。我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宗教徒的大宗捐贈,要經省一級人民政府或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宗教團體邀請境外宗教組織和宗教人士來訪或應邀出訪,需經省一級人民政府或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重大涉外活動,需報國務院審批。非宗教團體邀請或接待有宗教背景的各種團體和有重要影響的宗教人士來訪、旅遊,要向宗教事務管理部門通報。經貿、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遊等部門對外開展交流與合作,涉及境外宗教組織及其附屬機構個人,簽訂有關合作項目,不得帶有傳教、設立宗教機構、建立寺觀教堂等宗教內容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