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警察

組織機構

1989年之後,為了提高警察機構的效率,荷蘭政府經過4年的努力,完成了全國警察機構的改組,其改革的步伐是二戰以來最大的一次。目前,荷蘭共有26個警察機構,其中包括25個地區警察局和1個國家警察局。較改革之前,荷蘭的警察體制在形式上雖仍以地方警察機構為主體,但在原有權力分散的基礎上,管理更趨於集中。從體制上看,主要有兩大特點:1、地方自治與中央垂直領導相結合;2、接受雙重管理,即從維護公共秩序的職能上,警察機構要接受內政部—省督—地方行政長官的逐級領導,從打擊犯罪的職能上,警察機構又要接受法務部—總檢察長—公共檢察官的逐級領導。

教育培訓

荷蘭的警察培訓分為初、中、高三級,凡加入警察隊伍的人員都要經過嚴格的培訓。如招募的6年制中學畢業生,要經過至少6個月的培訓,才能上崗,成為最低級警員;普通大學畢業生要加入警察隊伍,也要在警察學院學習2年(中學畢業生學4年)後才能當高級警員。教育內容強調面向社會,面向警察工作實際,注重模擬教學,注重實踐。

基層警務工作

荷蘭基層警務單位的警員被稱為全能警員,基層警務單位的主要職能包括巡邏、簡單的案件調查、犯罪預防、交通管理、監督一些特殊法律的執行,如武器法、娛樂場所管理法、營業護照法、賭博法、漁業法及環境保護法等。基層警務單位十分強調社區防範和社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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