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民法典

荷蘭民法典

荷蘭民法典是的一本簡體中文版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12月1日)出版。

 荷蘭新民法典

荷蘭民法典荷蘭民法典
傳統的大陸法系民法典以法國、德國為典型。法國民法典(拿破崙民法典)共有三編,分別為:人、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德國民法典共有五編,分別為:總則、債的關係、物權、親屬和繼承。而荷蘭新民法典與之不同,共有十編,其體系結構和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編:人法與家庭法。包括婚姻、婚姻財產、離婚和收養。
第二編:法人。包括社團、合作社、互助保險社、公司和基金會。
第三編:財產法總則。
第四遍:繼承法。
第五編:物權。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有權、共有、各種用益物權以及相鄰關係中的權利義務。
第六編:債法總則。
第七遍:有名契約。
第八編:運輸法。
第九編:智力成果法
第十編:國際私法。
荷蘭新民法典不僅在體例上有很大創新,而且創設了許多新的規則和制度來滿足當代社會的需要。例如:
一、對善意和信賴的保護
在第三編中,增設了對從無處分權的轉讓人處獲得不動產的善意受讓人的保護。如果這種權利瑕疵歸因於本應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但登記機關疏於登記的事實,而受讓人並不知道這一瑕疵,則受讓人將獲得完全的所有權(第三編第24條)。同樣的保護也賦予那些信賴本可由所有權人更正而未加更正的錯誤登記的受讓人(第三編第26條)。關於法律行為,如果一個意思表示或行為造成了某一法律關係存在或消滅的表象,那么信賴該表象並依之行動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護(第三編第36條)
二、突出了誠實信用的作用
誠實信用這一原則在債法中被表述為“合理和公平準則”。它不僅能補充因契約或其他方式產生的債務,而且還能消滅這些債務或排除它們的使用。這在第六編第2條、第23條、第211條、第248條、第258條都有所體現。
三、違約情況下的公平要求
債務人不僅在有過錯的情形下負有責任,而且根據一般的觀念,不履行可歸咎於債務人的,他也負有責任。在債的履行中對所使用的人和物無過錯的情形下的責任:一旦適當履行成為不可能,賠償義務隨即產生。在其他情形下,除契約確定履行時間外,債務人無論是以不當方式履行還是根本不履行,均構成遲延。(第六編第58條-第73條、第74條-第94條)
以上的例子僅為掛一漏萬,對荷蘭民法的認識還有待國內學者的進一步研究。荷蘭新民法典是大陸法系民法典再法典化的經典之作。從比較法的角度看,荷蘭新民法典不僅是一個本國法的集大成之作,而且是一個對不同法系的眾多國家的立法及判例、歐盟法以及國際民商法兼收並蓄的成果。在廣泛比較的基礎上,該法典從體系、概念到制度和規則,都進行了精心的選擇、加工和融合,形成了自己的獨特風格。在這一創造性的過程中,立法者不僅繼承了民法傳統的私法精神,而且注入了新的時代精神。
自2004年以來,中國政法大學和荷蘭萊頓大學密切合作,並在荷蘭國際法學合作中心的資助下,在中國率先開展了荷蘭民法典的翻譯和研究工作。該項目計畫分兩期。第一期的主要任務是翻譯出版《荷蘭民法典》第3、5、6編,同時翻譯與之相關的學術論著,開辦項目網站,開展學者互訪和召開研討會。第二期的主要任務是完成《荷蘭民法典》全書的翻譯和出版,開展對荷蘭民法的長期性研究工作,培養年輕研究人員,開展學者互訪,舉辦研討會,出版專著和論文集。
本次“荷蘭民法周”活動既為第一期活動的重要項目之一。《荷蘭民法典》第3、5、6編已由中國政法大學翻譯完成並出版。可以說第一期的主要工作已經完成。
“荷蘭民法周”活動已於昨天下午在中國政法大學圓滿結束。經過深入地鑽研探討,國內外學者不僅對荷蘭民法典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而且對中國現行的民事立法和正再進行中的中國民法典立法工作有了新的看法。“君子和而不同”,雖然各位學者在具體觀點上還有所差別,但一致認為:《荷蘭民法典》是一部面向未來的民法,也是一部開創未來的民法,它理所當然地應該成為中國未來民法法典化的有益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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