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國民黨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典》。該法典在國統區適用20年,1949
年中國共產黨發布了文告,廢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內的國民黨《六法全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該法典後來僅限於在我國台灣省施行。
內容提要
制定一部民法典系中國於21世紀頭10年的一件大事。本文試圖綜合民法典編纂體系中法學階梯式和潘德克吞式之優點,從民法調整對象理論出發認為民法典應包含人身法和財產法兩大部類,從科學的法典編纂方法出發認為民法典應采“總則——分則”模式,於分則中應根據重要性標準和邏輯性標準來排列各種民法制度,故21世紀的中國民法典體系由總則、人身權、財產支配權、財產請求權和財產繼承權組成。
歷史意義
《中華民國民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頒布實施的民法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以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法制編制法為主幹的六法體系的形成,標誌著當時中國在西方先進法文化和移植與法律資源的本土化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標誌著以近代法律理論為指導、具有近代特徵的法律制度在中國的成長與確立。開始於清朝末年的中國法律近代化進程至此得以初步完成”。
強調保護社會公益
《中華民國民法》十分強調對社會公益的保護,它以社會本位主義為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將對社會公益的保護貫徹到了法典的每一個角落。
⑴以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原則。⑵對所有權進行限制⑶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⑷無過失責任的引入⑸酌情減免義務人的責任。5、強調平等原則在民法典中的套用
《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和體現出來的平等,不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僱傭人與受僱人的平等、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平等、承租人與出租人的平等、以及所有權人與佃權人之間的平等,內容非常廣泛。同時,在重視形式平等的基礎上,更致力於追求實質上的平等,尤其體現在對弱者的特別扶助,使其在社會上與強者處於平等地位。
民法調整對象
法典內部編章結構之選取標準如同法律部門之劃分標準一樣,應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為首要的、第一位的標準。每一法律規範均繫於某一社會關係之規定。蓋尤士之《法學階梯》把民法分為人法和物法系開創了以民法調整對象作為確定民法典體系標準之先例,《法國民法典》繼受之,受《法國民法典》影響之《智利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衣索比亞民法典》亦是如此。令人回味的是潘德克吞體系之亞種《瑞士民法典》,《義大利民法典》,《荷蘭民法典》亦於編結構中區分了人法和財產法。當然,此所謂人法系主體法和身份法,人身關係法中最具價值之人格權法未有體現。而純粹之潘德克吞體系的《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中國台灣地區仍適用之)僅能體現為財產法(物權法、債權法、繼承法)和身份法(親屬法),不能忽視的是上述諸國於制定民法典時均系保守的、專制人治觀念強於民主法治的國家。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北京大學的李由義教授在其主編的《民法學》中提到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即橫向的經濟關係和人身關係,從而又確定了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屬性。[3]張俊浩教授主編的《民法學原理》將民法的調整對象定義為“社會普通成員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4]最近由魏振瀛教授主編的《民法》提到“結合我國民事立法和實踐,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總之,民法系調整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之法律,人身關係包括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財產關係包括財產支配關係、財產請求關係和財產繼承關係。民法典體系應以民法調整對象為標準,主要由人身權法和財產權法兩大部類構成。
法典編纂方法之使然
制定法(成文法)系大陸法系國家之主要法源,而法典又系制定法之基礎。民法典的編纂不僅是對民法理論的澄清和取捨,而且還是科學的立法技術的體現。法典法系各國通過對以前法典編纂的經驗的總結,無論是編纂憲法典、民法典,還是刑法典,於法典編纂方面都形成了自己之獨立之傳統。那就是堅持重要性標準和邏輯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