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5年英國駐香港總督J.鮑林代表英國政府與暹羅(今泰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全稱《英暹通商條約》,簡稱《英暹條約》,又稱《鮑林條約》。
19世紀上半葉,英國鞏固了在印度的殖民統治後,加緊在東南亞擴張勢力。先後侵入馬來亞、新加坡和緬甸。1855年,英國派其駐香港總督鮑林,率領使團乘軍艦前往泰國。在英國強大壓力下,泰國國王拉瑪四世被迫於4月18日簽訂鮑林條約。
條約共12款,主要內容是: ①英國設領事館於曼谷;此後,在泰國的英國公民只受英國領事管轄,在泰國境內犯罪的英國公民只能由英國領事根據英國法律加以審判。(領事裁判權) ②英國公民可以在泰國任何港口從事自由貿易,可以在泰國各地自由旅行、自由勘探與開採礦藏,可以在泰國永久居留及購置、租賃房地產,並與泰國人直接貿易,泰國政府不得加以干涉。 ③英國輸入泰國的商品只繳納商品價格3%的進口稅 ;同時,泰國向英國出口貨物則分別固定稅額,一次完稅。此外,允許英國商人免稅輸入鴉片與金銀塊。 ④英國軍艦可以自由進入湄南河口,停泊於北欖要塞。
鮑林條約為西方資本主義的入侵打開了大門。鮑林條約有關領事裁判權等條款,破壞了泰國的司法獨立。同時,協定中關於關稅、自由貿易和自由開礦等一系列規定,又在實際上剝奪了泰國的關稅自主權,打破了泰國封建王朝一貫奉行的外貿壟斷政策,便利了英國工商業資本對泰國的肆意掠奪。鮑林條約為西方資本主義的入侵打開了大門。此後,美國、法國、葡萄牙、荷蘭、德國、義大利等西方列強以這個條約為藍本,相繼與泰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破壞了泰國的領土完整與主權。從此,泰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