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警察制度
註:下列資料摘自中國駐英大使館網站,謹供參考,中國駐英大使館及百科編輯人不為其準確性、全面性和權威性承擔任何責任。
警力
英國沒有統一的警察部隊,根據地域界限劃分設52支警察隊伍,其中英格蘭和威爾斯43支,蘇格蘭8支,北愛1支。倫敦地區的警務由大都市警察部隊(Metropolitan Police Force)和金融城警察部隊(the City of London Police Force)管理。此外,英還設4支特別警察隊伍,分別為大不列顛交通警察(British Transport Police)、國防部警察(Ministry of Defence Police)、民用核能警察(Civil Nuclear Constabulary)和蘇格蘭犯罪與毒品管制局(Scottish Crime and Drug Enforcement),特別警察僅享有非常有限的權力。
警察隊伍構成
英國負責維持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警察分為三種:正規警察、志願警察和社區服務警察。
正規警察(Regular Police Officer):正規警察享有警務人員的全部權力,是警察隊伍的主要力量。英現有正規警察143,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正規警察、志願警察和社區服務警察
志願警察(Special Constable):指兼職志願警察,擁有自己的全職工作,業餘時間義務執行警務,著制服,與正規警察具有相同的權力,領取一筆補助金。英現有志願警察13,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
社區服務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社區服務警察是全職警察,只享有正規警察的部分權力,負責維護社區安全和阻止反社會行為。英現有社區服務警察7000人(數據來源:內政部網站)。
警銜
英警務人員在法律上不論級別,均稱警察(Constable),按警銜分,共9級,依次為:
●警察局長(Chief Constable)
●副警察局長(Deputy Chief Constable)
●助理警察局長(Assistant Chief Constable)
●高級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警司(Superintendent)
●高級督察(Chief inspector)
●督察(Inspector)
●警長(Sergeant)
●警員(Constable)
倫敦大都市警察廳的警銜設定與地方警察管理局略有不同,其最高級別警銜為警察總監(Commissioner),其下依次為副警察總監(Deputy Commissioner)、助理警察總監(Assistant Commissioner)、副助理警察總監(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和總警司(Commander)。在高級警司以下與地方警察管理局警銜相同。其中,倫敦大都市警察廳單獨設立了總警司一職,其地位和待遇與地方警察管理局助理警察局長相同。
制度中的職責
英警察機關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負責調查案件、逮捕和拘留、拘禁、審訊犯罪嫌疑人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釋放嫌疑人,指控嫌疑人或將案件轉交刑事檢察院(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由皇家刑事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提起指控。
調查
警方在接到報案後,將立即派員到案發現場進行調查,調查事項包括:錄取目擊證人口供、對案發現場拍照、採集現場指紋、腳印等證據和驗證身份。
警方在調查時需將與案件有關的所有信息和資料收集在一起,以供原告和被告律師法庭使用。
1)警察機關的調查權力
警方在調查過程中可使用的權力有:
●攔截和搜查:如犯罪涉及嚴重暴力,即使某人不是直接涉案的嫌疑人,警方也有權對其進行搜查。
●監視:最常用的兩種方式是交通數據監視和直接監視
●搜查住所:警方無需批准就可以搜查嫌疑人的住所,但需要提供理由
●沒收財產:如財產為非法所得或構成涉案證據,警方可沒收該財產
●不論有無批准,行使逮捕權:如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涉及偷盜、謀殺等嚴重犯罪,可在無批准令的情況下將其逮捕
2)調查時間
警方對案件的調查可能需要幾個月,如認為進一步核查有必要,時間可能會更長。警方會關注案件的進展,並同其他類似案件或犯罪行為聯繫起來。
如警方覺得沒有足夠證據可以找到或起訴嫌疑人,可能會決定放棄調查。如日後獲得更多證據,也會重開此案。
拘留
不論有無批准令,警方可逮捕和拘留嫌疑人。如涉及如謀殺之類的嚴重犯罪,警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需出具逮捕令,但在無逮捕令的情況下,警方仍可以錄取指紋,或以有合理理由懷疑嫌疑人涉嫌犯罪為由將嫌疑人拘留。
如嫌疑人為未成年人(17歲以下)或精神病人,在審問和搜查期間,須有一名“適當成年人”在場,以協助嫌疑人明白正在發生的事情。“適當成年人”一般指嫌疑人的父母或監護人。
“適當成年人”不能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建議,如嫌疑人已向其吐露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則該人不適合擔任此角色。
如沒有父母、監護人或社會工作者擔任“適當成年人”這一角色,警方需從志願者名單中挑選一名“公正成年人”承擔此項工作。
審訊
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後,對其展開審訊,審訊過程會被錄製。如嫌疑人同意,其律師也可在場。嫌疑人可以要求定時休息,並有權對審問保持沉默(Right of Silence)。
警方可不經嫌疑人同意,採取其指紋、唾液、鞋印和照片等樣本。
在一些案件中,警方可能需要提取嫌疑人的血液、尿液、牙樣等私人樣本,但需經嫌疑人書面同意和督察的批准。如嫌疑人拒絕,可能會對出庭辯護不利。
警方根據需要也可對嫌疑人進行“近身搜查”,即除掉嫌疑人身上的衣物。這需要由同性警員來執行,並在通常情況下爭得嫌疑人同意。但當警方判定有危及生命情形時,譬如,懷疑嫌疑人身藏兇器或藏有吸食用毒品,可不經嫌疑人同意而對其進行“近身搜查”。
警方會將採集的樣本儲存在資料庫中,並可能會在嫌疑人下次被逮捕時使用。
指控
如警方無足夠證據對嫌疑人提起指控,嫌疑人可在滿足警方保釋條件的情況下獲得保釋。此保釋無需嫌疑人向警方支付保釋金,只需在警方傳喚進一步審問的情況下返回警察局。
如警方有足夠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需決定是由警方起訴還是要取得刑事檢察院的批准。如案件性質不很嚴重且嫌疑人已坦白認罪,警方可直接起訴該嫌疑人而不必首先爭得刑事檢察院批准。其他案件均需交由刑事檢察院審查決定並批准對嫌疑人的指控。
警方如指控嫌疑人,會向嫌疑人提供一張起訴狀,說明嫌疑人所犯罪行。
英格蘭和威爾斯推行“無罪判定”的司法原則,即如果嫌疑人被控犯罪,在被法院定罪之前,仍被認為是無罪的,稱為被告(Defendant)。
拘禁或保釋
嫌疑人被起訴後需要出庭受審。警方會決定是否釋放被告、允許被告獲得保釋或將其拘禁至開庭。
保釋分有條件保釋和無條件保釋兩種。如被告被警方判定有再次犯罪、逃避出庭、威脅證人或阻礙司法進程的危險,會得到有條件的保釋。保釋期間,嫌疑人的自由會受到一定限制,通常如保持同證人住所的距離或軟禁在家。如警方認為被告不會再犯罪、會按時出庭且不會影響司法程式,會允許被告無條件獲得保釋。
如被告被控犯有嚴重罪行,警方會拒絕將其保釋並將其拘禁到審判為止。如被告被判刑,被警方拘留的時間會從刑期內減掉。
獲得保釋的被告會得到一張保釋證,寫明應在何時到哪個法庭出庭。
如被告未遵守保釋條件或未按時出庭,其行為會被認作違反保釋規定,警方會重新將其拘捕監押並撤銷給與其的保釋。被告以後將無法再次獲得保釋。未按時出庭也會被視作刑事犯罪而被起訴。
拘留期限
如無證據指控,警方對嫌疑人的拘留不能超過24小時;如經警司授權,可將此期限延長至36小時;經地方法院法官授權,可延長至96小時,96小時後,警方需對拘留原因進行審議,如原因不復存在,則需立即釋放。
如警方系根據2006年《反恐法》(TERRORISM ACT 2006)拘留嫌疑人,可在無指控的條件下將嫌疑人拘留最多28日。
嫌疑人的權利
嫌疑人在被審訊和拘留期間,擁有如下權利:
●從律師處獲得建議和協助。具體方式有:請警方聯繫值班律師。值班律師一般都是與法律服務委員會簽訂契約的律師,非受僱於警方,24小時當班,提供免費法律建議。值班律師得到警方訊息後,會打電話、派代表或親自到警察局同嫌疑人見面,並可能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提供協助;請警方提供當地律師名單;請警方聯繫自己的律師或自己曾聽說過的律師。如嫌疑人提出法律建議的協助請求,在嫌疑人同律師談話之前,警方一般不會審訊嫌疑人,嫌疑人也可拒絕回答問題。如案情嚴重,且經高級警官同意,嫌疑人需在到達警察局後的最多36小時內同律師取得聯繫(如涉嫌恐怖主義,最長時間為48小時)。
●電話通知親友自己被拘留的訊息。
●食物和鍛鍊。
●溫暖、清潔並設有床位的囚室。
●每24小時至少休息8小時。
●請警方提供自己的權利說明書,或向警方諮詢根據1984年的《警務和刑事證據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警方應遵循的執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