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警察國家與法治國家的不同,在於個人自由的界限:法治國家僅只於保護人民不受不義侵犯,但是尊重個人自由;但是警察國家則以人民福祉為由,不惜侵犯個人自由。警察國家的政府,認為自己是無知人民的監護人,為了保護人民,他們有義務糾正人民的錯誤,指導人民應該如何做,以維持正當的社會秩序,即使這些作為違反了人民的意願。歷史
“警察國家”這一術語首次使用於1865年,指代在奧地利為了維持秩序而對國家警察部隊的使用。事實上,即使在地方範圍上,使用警察部隊在緊急情況之外積極的維持秩序,在此之前幾乎未有所聞。美國首次使用國家警察部隊也在同一年──1865年,一隻警察隊伍在麻薩諸塞州建立起來。
此前,大多數社會的秩序都由在特定事件中被調集的地方級的較弱的警備機構自發維持。在常駐警力的維持變得普遍起來的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警察國家”一詞則更多的用來專門指代警察力量被“過於”猛烈的“僵化和鎮壓性”方式的使用,如法西斯主義,共產主義和對如法國大革命和羅馬帝國之類的壓制性/鎮壓性歷史事件的回溯性套用。
分類
對一個國家或政權進行警察國家的分類通常具有爭議。因為這一術語所具的貶義,很少會有國家願意將自身定義為警察國家。分類常由國內的揭發者或國外的批評家或激進團體確立。該術語的使用是出於回應法律、警察和政權的行動做出的反應,經常被用作貶義的描述政權的社會契約、人權和類似事務的概念。純粹的警察國家是基本上權威主義的,經常是獨裁統治。但是政府鎮壓的程度隨社會的不同而變化很大。大多數政權介於極端的公民自由意志論和集權主義之間。在國家緊急狀態或戰爭時,通常存在於自由和國家安全的平衡往往偏向於安全一邊。這種轉換可能會引發該國家已經或正在成為一個警察國家的指控。
因為各種政治見解對於什麼才是個人自由和國家安全之間的恰當的平衡並不一致,沒有明確的客觀標準可以決定“警察國家”這一辭彙對某一個特定國家在某一個具體時間點是否適用。因此,很難客觀評估關於一個國家就是或正在成為一個警察國家的指控的真相。有一種審視警察國家和自由國家的概念的方法,是通過一種天平或刻度的手段,其中任何著重於去除自由的法律被視為天平向警察國家方向移動,而任何著重於限制政府監控的法律則被視為向自由國家移動。
例子
南非南非種族隔離制度被普遍視為已經成為警察國家,雖然其已經名義上成為了民主制(卻把土著的黑人多數人口排除於民主之外)。
德國
納粹德國,一個專制政體,(至少在開始時)被通過名義上的民主制引入,但對其人民實行了鎮壓控制。
古巴
2003年3月,22名試圖發布非政府授權的新聞的記者在古巴被關押,並面臨27年的牢獄之災。也有報告稱還未被關押在監獄裡的記者也經常被威脅處以與這22名記者相同的命運。
英國
在一些人的感覺里,英國使用了生物特徵身份證大眾監控系統和未經審判的拘押,正在移向警察國家的方向,這些手段全系政府引進。英國已經被描述成“監控最嚴密的國家”。 除經倫敦警方授權外,在國會大廈半徑半英里以內抗議是違法的。 已有政治領袖被秘密逮捕的先例。英國政府否認了關於警察國家行為的指控。
美國
美國也被描繪為正在向警察國家方向移動。2002年6月27日,美國眾議員Ron Paul在眾議院發言中說:
...'Is America a Police State?' My answer is: 'Maybe not yet, but it is fast approaching.' …“美國是一個警察國家嗎?”我的答案是:“也許還不是,但正在向其快速靠近。” |
其它
行政國,是一個社會科學名詞;用以描述一國家政府在行政職能大幅擴張。使得人民逐漸依賴政府,甚至受政府行政部門不當壓迫的現象。
在此情況下,行政部門占有極重要的地位。雖然立法、司法權尚能發揮其職能,但行政組織與運作變得特別重要,可說是一權獨大。若無法適時用其他權力制衡行政權的許可權與裁量的話(如國會調查權、預算審查權)。該國政府與掌控行政許可權者(如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極有可能轉變成極權政府與獨裁。而走向警察國家壓迫人民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