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永清

苗永清

苗永清,男,漢族,1955年5月出生,河北魏縣人,197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12月參加工作,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河南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4年9月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2015年11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13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苗永清 苗永清

1996年—1998年中國抽紗進出口河南公司副總經理

1998年—2000年中國抽紗進出口河南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0年—2001年河南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1年—2003年河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03年—2011年河南省商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1年至2014年12月任河南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

河南省第十屆政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9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12月,河南省政府免去苗永清的河南省糧食局局長職務。

立案偵查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河南省糧食局原局長苗永清(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依法指定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管轄,並採取強制措施: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河南省糧食局原局長苗永清受賄一案,已由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向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苗永清犯受賄罪一案,於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5)新中刑二初字第0004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苗永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被告人苗永清犯罪所得人民幣566.8萬元、購物卡13.5萬元、美元17000元、歐元3000元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原審被告人苗永清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苗永清的抗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河南工業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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