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二)負責監測全區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研究全區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落實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統籌協調經濟和社會發展,研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起草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研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研究提出運用經濟槓桿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調控、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改革之間的銜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投融資計畫;組織研究全區性的重大價格政策措施,監督國家價格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協調價格等體制改革;組織研究所有制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和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重大問題,提出推動非國有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推進全區企業上市融資的政策措施,培植上市資源,推進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改革和綜合協調管理。
(五)承擔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研究提出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安排區財政撥款的建設項目和區重點建設項目;協調指導專項建設資金和政策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使用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和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承擔全區利用省基本建設基金、省重點項目建設調控資金、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對全區重點項目進行管理推進;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我區招投標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做好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全區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銜接平衡全區工業、能源、高技術產業、服務業等發展規劃,監督規劃的實施,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區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問題;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政策。
(七)組織擬訂全區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及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區域經濟聯合與經濟協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全區地區經濟協作和國內招商引資工作的統籌協調;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內資工作規劃、政策措施,負責全區國內招商引資工作的計畫、組織協調、調度、考核等工作;牽頭組織對口支援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城市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承擔城市經濟發展的指導、協調工作;協調推進藍色經濟區和高端產業聚集區建設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及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承擔國外貸款、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研究分析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供需狀況,銜接重要商品的供需平衡;綜合平衡全區各類重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總體布局,引導和調控市場;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管理重要商品儲備計畫。
(九)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體育、旅遊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控人力資源、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協調推進全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的有關工作。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全區經濟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價格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實現全區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的政策措施,確保市場價格平穩運行;負責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範和管理;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檢查價格違法行為和亂收費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根據有關規定,管理區統計局。
內設機構
辦公室、國民經濟綜合科、投資管理科、區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區物價管理辦公室、區重點項目管理辦公室、綜合改革科、芝罘區藍色經濟區和高端產業聚集區建設辦公室派出機構
煙臺市芝罘區價格監督檢查局行政編制
( 18名 )閻曉靜、孫順龍、陳波、王斌、張鋒、曲海藝、郎文夏、馬鵬程、魏本德、劉濱、馬燕、李文建、黃忠強、蔡英勇、張忠仁、李傑、袁淑玲、宮志堅
工勤編制
( 1名 )楊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