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通信
正文
船與船、船與岸、船與飛機以及船舶內部的通信方式主要是無線電通信。船舶無線電通信在國際電信聯盟的《無線電規則》中稱為“水上移動業務”和“衛星水上移動業務”,主要任務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海上人命安全,保證各項航海業務順利進行,保持船岸之間的日常聯繫。沿革 船舶無線電通信始於1899年。20世紀初已有不少船舶裝備了簡單的無線電通信設備──火花式發報機和礦石收信機,採用500千赫附近的狹窄頻段,用人工莫爾斯電報進行通信。1906年在德國柏林舉行的第一次國際無線電會議通過的第一個國際無線電通信規則,規定了船舶無線電通信所用頻段和通信程式。在1912年“泰坦尼克”號海難救助中,船舶無線電通信發揮了重要作用,使 700多人獲救。這次海難同時也暴露出原有規定中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1913年在英國倫敦舉行的第一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通過的第一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對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無線電通信人員以及值守時間等作了強制性的規定。1922年船岸間開始用無線電話通信。隨著航海事業和電子技術的發展,船舶無線電通信發生了很大變化,通信方式逐漸增多,通信頻率不斷向更高頻段延伸。60年代以來,船舶無線電通信業務量迅速增長,電台數量不斷增多,使高頻頻段十分擁擠。1967和1974年兩次日內瓦世界水上無線電行政大會對單邊帶通信、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即無線電傳電報)、順序單頻編碼選擇性呼叫、數字選擇性呼叫、數據傳輸和海事衛星通信(見海事衛星通信系統)等通信方式的使用作了規定。1976年美國先後發射了3顆海事通信衛星,使船舶無線電通信跨入了採用微波頻段和衛星通信技術的新時期。
通信種類 船舶無線電通信按通信網路組織和業務性質分為安全通信、專用通信和公眾通信。①安全通信:有關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況報告、通告和警告,大風和颱風警報,以及船舶發生海難時的呼救、搜尋和救助等方面的通信。根據情況的危急程度,在通信中冠以遇險(呼救)信號(電報為“SOS”,電話為“MAYDAY”)、緊急信號(電報為“XXX”,電話為“PAN PAN”)、安全信號(電報為“TTT”,電話為“SECURITE”)。冠有遇險信號的通信又專稱為“遇險通信”,享有最優先權,其他通信不得干擾。專門從事安全通信的海岸電台,通常歸屬各國的海上安全機構,不收通信費用。②專用通信:航海部門或航海企業通過自設或租用的海岸電台與所屬船舶之間的通信,根據業務需要可制定內部的特殊通信規則。③公眾通信:船舶工作人員、旅客與陸上公眾電信網的任何用戶之間的通信。開放公眾通信業務的海岸電台,通常由各國電信部門或企業經營,收取通信費用,並承擔不收費的安全通信業務的義務。
通信設備 船舶無線電通信由船舶電台和海岸電台實現。不少國家除在沿海、沿河港口附近設定各種小型或中型海岸電台外,還在適當地點設定一個或數個大型海岸電台,配有大功率發信機、高靈敏度收信機、有線或無線轉接設備以及龐大的天線群等,以便與航行在各海區的船舶進行通信。
船舶電台通常辦理上述三種通信業務,配備多種通信設備,如主收發信機、備用收發信機(須有獨立備用電源)、無線電話遇險頻率值班接收機、無線電報自動報警器、甚高頻無線電話收發信機、救生艇無線電收發信機等,有的多達十幾種。根據通信業務的需要和設備的功能,可採用電報、電話、傳真和數據傳輸等不同通信方式以及中頻(MF)、高頻(HF)、甚高頻(VHF)、超高頻(UHF)和微波等不同頻段進行通信。
船舶無線電通信正朝著提高可靠性、及時性、傳輸速率、自動化程度和實現全天候的方向發展。
參考書目
國際電信聯盟總秘書處編,交通部通信導航局譯:《國際水上無線電通信手冊》,人民交通出版社,北京,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