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據《法制日報》報導,2012年4月,一些哈爾濱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飛機時出現長達8個多小時延誤,航空公司為此給予每人200元補償。但部分獲賠乘客此後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單”,無法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
報導中的幾位乘客當初在遭遇延誤後採取了一些維權行為,也許確實給航空公司帶去了一些“不便”,但自始至終還是在較為理性地維權,並沒有做出任何過激的、觸犯法律的行為,竟被航空公司列入不予提供服務的“黑名單”。這種做法並非個案,不少航空公司都曾建立過“黑名單”,用以約束和限制他們眼中的“問題旅客”。
著名案例
安徽青年范後軍被媒體稱為“中國航空黑名單第一人”。2003年因為與東家廈門航空公司的勞務糾紛,最終導致了范後軍一系列“不斷向下”的人生:因被視為有潛在威脅的人,他被剝奪了乘坐廈航飛機的權利,與此同時他失去了工作,進而失去了家庭,最終收穫的是一個“范拉登”的綽號。
由於春秋航空的航班延誤,哈爾濱的劉女士4月份的時候索賠了200元,但2012年6月28日她再次預訂春秋航空機票時,發現其被列入春秋航空的“暫無能力服務旅客名單”,也就是俗稱的“黑名單”。春秋航空回復稱,如果旅客不能認同春秋航空的服務條款,那就請旅客乘坐其他航。
專家說法
浙江攀遠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周科召律師認為,航空公司“黑名單”雖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就受到限制。對公民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只能由國家機關或由法律授權的機構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為與乘客平等的市場主體,是無權對公民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
《契約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航空公司作為服務普通旅客的運輸企業,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就因為乘客索賠的行為,就將乘客列入“黑名單”的做法有違上述法律規定。
國外做法
在國外,即使乘客可能有“潛在威脅”,也未必要用“黑名單”拒載的方式。比如歐美等國,航空公司對存在高風險的人不是絕對拒載,而是在上飛機前對其進行更為嚴格的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