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概述
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託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人;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內容
1、實際交付貨物的人依法可成為運輸契約中的託運人。
2、持有提單的實際託運人較提單載明的託運人具有更實質的訴訟權益。
託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1.要求承運人將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運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丟失、損壞、變質、污染時要求賠償。
義務:1.繳納運輸費用,完整、準確填寫託運單,遵守國家有關法令及鐵路規章制度、維護鐵路運輸安全;
2.因自身過錯給予承運人或其他託運人、收貨人造成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簡介
賠償責任
因託運人託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託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了解事宜
貨物託運是託運人向鐵路辦理運輸手續的第一道工序。通過鐵路運輸的貨物數以萬計,這些貨物的性質、形狀和重量不同,數量不等,所需運輸條件要求各異,為了完成複雜的運輸全過程,貨運工作必須採取適合貨物性質、運送目的、辦理種類的運輸方式,以加強各項作業環節的組織,保證貨運工作質量。因此,託運人託運貨物之前,必須對所運貨物有所了解,對託運工作有所準備,以便配合鐵路部門搞好貨運工作,又為本身託運工作打好基礎。
了解準備
(1)要了解所運貨物將由哪種運輸方式運送;
(2)要了解所運貨物應按哪種運輸種類辦理;
(3)要了解所運貨物需不需要按特殊條件辦理;
(4)要了解所運貨物由哪個車站發運,到達哪個車站收貨;
(5)要了解貨物運輸時間是否滿足本身要求;
(6)要了解所運貨物是否屬運輸限制和需不需要什麼證明檔案,這些證明檔案能否準備齊全;
(7)要了解鐵路對所運貨物包裝的規定和要求,這些要求能否具備;
(8)要了解所運貨物是否需要提前申報計畫或隨托隨收;
(9)要了解所運貨物需要多少運輸費用,這些費用能否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