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事故特點與原因
航空事故特點
(1)突發性,難以預測;(2)爆發性,傷亡慘重;(3)災難性,死亡率極高;(4)以起飛和著陸階段最多,失事地點以機場及其附近最多;(5)火災型航空事故的傷亡較非火災型事故傷亡更為嚴重;(6)人及氣象條件是航空事故的重要因素。
航空事故原因
基本構成要素有三大類:人、飛機(設備)、環境,而人的因素是事故中通常起主體作用的因素,直接影響事故的發生和結局。
航空事故損傷的機制和特點
航空事故損傷包括各型飛機及跳傘事故損傷。航空事故引起的損傷多種多樣,分析各種損傷的特點及其形成機制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通過對不同類型事故及其致命的傷情和原因的分析,可找出一定的規律,作為分析事故的依據。
損傷機制
引起航空事故損傷的飛機種類可分為三種類型:①渦輪噴氣式飛機高速飛行,猛烈撞擊或墜落時形成的損傷嚴重,死亡率極高。②5.7噸以下的小單引擎或多引擎飛機,低速飛行墜落時形成的損傷死亡率較低。③直升飛機或滑翔機墜落或跳傘形成的損傷與普通小飛機墜落損傷相似。
損傷原因大致有減速運動、火災燒傷、碰撞、爆炸、被飛來物擊中、窒息、高墜、凍傷、低氣壓損傷、操縱飛機時形成的損傷(特別是駕駛員手或上臂和胸部的損傷)、槍傷及其它兇器造成的損傷等。
飛行事故損傷的主要原因是飛機在碰撞中急劇減速所致;此外固定系統失效,受到飛逸物體的打擊、座艙突然減壓以及彈射救生過程中都可造成不同程度、不同性質的損傷。仔細進行損傷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損傷類型特點可表示特定事件的過程。航空事故中的機械性損傷按機制的不同,可分為直接損傷、間接損傷、慣性損傷三類。直接損傷是指致傷物直接作用造成的,主要由於飛機墜地或與其它障礙物相撞(如撞山)造成,人體與機艙內物體直接相撞所造成的損傷有時能反映被撞物體的某些形狀;間接損傷是指作用力通過傳遞,在遠離致傷物直接作用點處出現的損傷;慣性損傷常造成身體相對未固定部分與身體被固定部分分離,如一部分肢體與另一部分肢體分離(長骨間關節離斷,與被安全帶固定在座椅上的軀幹部分分開),懸附於體腔內的器官發生裂傷(心臟在體腔內是不對稱的,常常在受到衝擊時身體不動而心臟自由地依慣性向前擺動,使動脈受到扭轉力而發生致命性裂傷)。據報導某輕型飛機在時速87km時墜地,駕駛員體表未見任何損傷,經檢查發現心臟降主動脈嚴重裂傷,導致駕駛員死亡。如身體未被固定,或座椅鬆脫時,就會高速向前拋擲,直到被硬物擋住為止,瞬間衝量極大,造成一處或多處損傷等。
損傷特點
1.機內人員的損傷
機內人員的損傷包括駕駛員、其他機組乘員和乘客的損傷。
(1).飛行中產生的損傷
飛行中的損傷是由某些機務故障、氣流異常或操縱錯誤以及空中相撞等造成。例如操縱系統失靈,發動機起火,風擋、艙蓋失去功能,動作過猛等。駕駛員常見的損傷為頭部骨折、出血,握駕駛桿的拇指基底部斷裂、骨折及下肢骨折。駕駛員在最後努力中可因手或胸部與駕駛桿撞擊或扭絞造成損傷,駕駛員的手臂和腿部可能撞在儀錶板或者前面的座椅上,“儀錶板股骨骨折”可能是膝部與儀錶板撞擊所致。
乘客最常見的損傷為頭部、腿部和手臂撞擊在座椅上,引起嚴重的顱腦損傷和長骨骨折。鈍力作用於腹部可造成腹腔器官的撕裂或破壞;肝臟和脾臟雖有胸廓保護,但肝臟仍易受衝擊傷,座椅背帶位置不當或過松,或者軟椅墊可能使乘員下滑,增加了脊柱骨折和腹腔內臟器、血管破裂的機會。當飛機突然減速,乘客的頭部、腿部、和手臂撞擊在前面的座位上,可引起嚴重的顱腦損傷和四肢長骨骨折。飛機縱向擺動可使頭部碰撞座艙致傷。突然劇烈的減速、加速度造成眼球、瞼結膜出血。飛機急速下降可造成乘員和乘務員撞擊機艙頂,造成頭部損傷和脊椎骨折。飛機失控急速墜落,低飛使飛機腹部被山頂劃破,全部機內人員可從高空墜落,乘客、機組人員和駕駛員高空跳傘時失敗都可造成極其嚴重的高墜傷,常致頭顱變形破碎,肢體斷離甚至變成一團肉泥,機內人員墜落水中可造成溺死或凍死。
飛機在空中爆炸可使四肢發生外傷性斷裂及肢體斷離。如發現有爆炸傷的屍體離飛機主殘骸很遠,提示飛機在空中爆炸的可能。機內炸彈爆炸則形成爆炸傷;高空中爆炸有時使飛機上形成窟窿,則機內人員可形成凍傷或低氣壓傷(減壓傷)。投射物、斷裂的肋骨或飛機座艙或操縱系統的部件可穿透胸腹腔致內臟、血管破裂。
飛行中起火可造成燒傷和中毒,乘客血中一氧化碳含量升高,而且在飛機起火部位可見黑菸灰,以及熔化的鋁從起火部位沿機身被風吹下所形成的串珠;而飛機失事後起火,黑菸灰分布廣泛,火燒造成的損害嚴重,黑菸灰和熔化的鋁的分布無特異性,因起火時乘客已死亡,故血中一氧化碳陰性。
(2)接地碰撞引起的損傷
其損傷的嚴重程度取決於飛行速度、碰撞的角度、表面結構的性質、飛行人員的姿勢和狀態、防護設備的性能、艙內固定設備等因素。在高速飛行中(時速800km以上)墜地,人體發生廣泛的損傷,頭部、肢體斷離、多發性骨折、內臟脫出等全身複合性損傷;如在俯衝墜地中,則可使身體粉碎為許多小段及小塊;在飛行發生旋轉墜落時,飛機繞軸心水平旋轉,人體受到離心力作用撞擊機身可造成直接撞擊傷,衝擊力從臀部傳到頭部造成頭面部損傷、外陰撕裂、骨盆環斷開、內臟破碎。在低速飛行中(時速300~400km)尤其是輕型飛機,發生事故時死亡率較低,常引起各種骨折與內臟損傷;以股骨骨折最常見,其次是顱骨、肱骨和肋骨骨折;內臟以腦、肺、心、肝、脾、腎和主動脈等損傷最易發生;最常見的死亡原因是心血管系統破裂或出血,因飛機減速時,軀幹部在安全帶約束下發生極度彎曲,心臟基底部受到猛烈壓迫,主動脈起始部常發生破裂出血。飛機衝出跑道,一般無嚴重的機械性損傷;飛機迫降,可致頭、四肢、脊柱骨折、內臟破裂;機艙頂部向下塌壓,機上人員可發生顱骨骨折或頸椎斷裂;墜地後起火,人體除可被燒傷,常常發生吸入有害氣體引致的中毒和窒息,但無機械性肢體斷離;飛機翻滾墜落或滑行中翻滾,可致嚴重肋骨骨折和變形,整個身體挫碎性損傷。直升飛機事故多數發生在飛行過程中,出故障時,常受中心不穩而翻轉墜落,發生顱腦和脊髓聯合損傷、以及由肋骨斷端刺破的心臟挫裂、內臟脫出及四肢損傷等。飛機墜地後發生爆炸,除上述墜地碰撞引起的損傷外,還有爆炸所造成的損傷,但爆炸傷屍體離飛機主體殘骸距離不遠。飛機墜落水中可造成溺死。
(3)空中彈射跳傘引起的損傷
飛行人員被迫跳傘的傷亡率較高,跳傘損傷的出現有其特點和規律,如在彈射時駕駛員姿勢不正確,可致脊椎壓縮性骨折;雙腿未收回,可致下肢折斷或嚴重對稱性骨折或挫擦傷;開傘時受高速氣流吹襲,可致頭及四肢碰撞甩打傷;離機後人椅系統不穩定造成的高速旋轉而致面頸部腫脹,眼球、瞼結合膜和中耳出血;開傘衝力過大、背帶過松,可致快卸鎖擊打胸部,發生胸骨骨折、肋骨骨折,甚至刺破心臟;開傘時傘繩纏繞肢體,發生拉拽,使四肢脫位或骨折,背帶調整不當又可致勒傷;著陸時衝力過大及姿勢不好導致脊椎骨折、下肢骨折及挫扭傷。此外,在彈射跳傘時,人椅分離延遲、救生傘負荷過重、低空彈射跳傘開不全或未開等均造成人與地面猛烈衝擊,發生會陰裂傷、骨盆和顱骨骨折以及嚴重的內臟損傷。高空跳傘著陸時臀部或足部著地可造成脊柱壓縮性骨折或長骨嵌入性骨折等間接損傷。快速度情況下彈射軌跡降低、飛機俯角過大,可發生人椅與飛機垂尾相撞。根據跳傘損傷的性質和部位特點,可以對損傷原因作出判斷。
2. 機外人員的損傷
機外人員的損傷主要是地面人員在飛機起飛時與飛機機殼、起落架、輪胎、或其他部位發生碰撞;或藏在起落架艙內的人被夾所致的損傷,如一推腳踏車在機場跑道上行走的人,被正在起飛的三叉戟起落架撞擊致腸管脫出;藏在起落架艙內的人在起飛後可發生缺氧、低氣壓、低溫凍傷、高墜傷;飛機在空中解體、爆炸時形成的飛機碎塊、拋擲物和爆炸物、爆炸拋擲物導致事故現場附近地面上的人員受傷;飛機著地墜毀時,與地面上的人員發生碰撞或墜毀時產生的碎片造成地面人員損傷;著地墜毀時發生火災、爆炸時造成地面人員燒傷或爆炸傷。
據報導,廣州白雲機場一個在起飛跑道上的人,當飛機起飛時其頭部被飛機迎面撞擊,致使頭面部右側軟組織撕裂、掀起,而頭後部軟組織完整;飛機的巨大衝擊力並造成其胸腹腔器官廣泛性挫傷出血以及多發性骨折;飛機向前高速滑行時所產生的向後的巨大衝擊力,還使死者向後滑行造成胸腹部大面積擦傷;身體被撞擊後旋轉倒地。
航空事故損傷的法醫學鑑定
法醫在航空事故調查處理中的任務和作用大致有下列幾個方面:(1)死者個人識別,尤其重要的是根據損傷特徵判斷誰是駕駛員;(2)檢查機組人員或駕駛員有無可導致事故的潛在重要疾病;(3) 檢查機組人員或駕駛員有無服用可導致事故的藥物、毒物或毒品;(4)檢查人體上有無其它可導致事故的原因,如被劫持者所形成的槍彈創、砍創等;(5)參與重建事故發生過程;(6)提供與司法有關的線索和證據;(7)評價飛行的安全措施。
現場勘查
航空事故發生後,法醫與其它調查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首先將飛機各主要部件與遺體的位置和關係,遇難者的肢體和內臟拋散、離斷情況和創傷性質、部位、程度及其衣物、附屬物離散和損壞情況,各種物件上的血跡和嘔吐物,其它生物組織等在現場逐一拍照,並繪圖詳細記錄以便深入研究。記錄死難者的表情、肢體位置等姿勢用以進一步推測駕駛動作和意圖,分析事故過程。如發現客機殘骸中許多屍體靠近在緊急出口處,提示緊急出口有故障。發現有爆炸傷的屍體離飛機主殘骸距離很遠,提示飛機有在空中爆炸的可能。然後逐一收集遇難者屍體的離斷部分及其所穿戴衣物和首飾分別編號、拍照、繪圖記錄;死者身上的每一件貴重物品,或具有特徵的物品,應留在死者身上,以作個人識別之用,切勿隨意取下或另行保存,以免失去其個人識別的價值。如不便隨屍體保留,可封入塑膠袋中並寫上與屍體一致的編號由專人保管、備用。收集散在分布的屍體碎塊,逐一編號、拍照、繪圖和記錄,移送作進一步檢查。提取物件上的血跡和嘔吐物及可疑其它生物組織(可分析是否鳥撞事故),以備作進一步檢驗和分析。特別要注意駕駛艙內有無機組人員以外的無關人員的屍體、肢體、器官和組織以及衣物、物品,為破案提供線索。例如1992年10月2日廈門航空公司波音737客機遭歹徒劫持,在廣州白雲機場爆炸起火,後在駕駛艙內找到兩具屍體,一具為駕駛員,另一具的口袋裡有一張未完全燒毀姓名的居民身份證,後經查明此人為劫機犯。
屍體檢驗
對每一具屍體都要作完整的屍體檢驗,檢查屍體或屍塊上的衣物和物品,並作詳細拍照、記錄,以作進一步個人識別、確定死因、查明有無造成事故的潛在疾病,通過對損傷的分析查明事故和創傷發生的過程。要特別注意駕駛員身體上有無槍傷或者其它在劫機時與歹徒掙扎搏鬥時造成的損傷以及被人打擊或威脅所造成的損傷。屍體的實驗室檢查包括X線檢查、碳氧血紅蛋白分析、酒精、氰化物、乳酸、膽鹼酯酶和血清學檢查及DNA檢驗等。
1.個人識別:群體性災害中遇難者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個人識別,此對事故分析有重要價值。駕駛員的個人識別是檢查駕駛員是否患有導致事故的自然疾病或有其它事故因素如劫機未遂等的前提。乘客的個人識別則可查明其在飛機上的位置,並是進一步分析受傷形成機制的條件之一。
個人識別必須保證以下三個基本環節的順利進行:(1)收集事故死傷人員的鑑別資料,包括確定失蹤者名單、收集能證明失蹤者身源的死前資料;(2)死後資料,事故發生後要特別注意保護好現場,並注意收集死者衣著和能證明身源的物品;(3)比較死前死後資料,做到個人認定。
在屍體較為新鮮、完整、衣著存在的情況下,可讓家屬直接觀察、辨認。對容貌嚴重毀損、肢體殘缺的屍體應首先儘量進行恢復容貌和拼接肢體。
個人識別除根據遺體的確切位置、姿勢、傷勢與飛機殘骸及其它遺體的相對位置外,一般情況下,還需根據以下資料進行:(1)遺體上未燒或燒剩的服裝、衣服及口袋內容物、個人物品、珠寶飾物,甚至散落在屍體旁未燃燒的物品等;(2)容貌和遺體特徵,如膚色,頭髮的顏色、髮長、發質、髮型,體毛,鼻型和眉型、眼皮類型等;(3)人類學的測量和對身高、體重、體型、年齡、種族和性別的估算及顱像重合,對屍體作X線檢查可以推算死者的身高和年齡;(4)指紋、掌紋和腳印;(5)有關痣、疣、體表瘤、體表囊腫、瘢痕、紋身、畸形、假肢、骨關節病變等體表個人特徵;(6)體內器官的異常結構、某些疾病和手術、體內異物(如槍彈等異物或植入物)等;(7)牙齒檢查,是目前世界上套用最廣泛的方法之一。屍體檢查的牙科記錄包括牙齒數目、位置、形狀,有無補過的牙齒、修復的形狀和材料以及是否有齲齒、義齒,有無煙跡等。對於大面積創傷的屍體,全身的X線檢查,可以幫助尋找因外力作用而移位至身體其它部位的牙齒。牙科X線檢查可與死前X線片作多方面的比較,如修復形狀、齒腔的位置和大小、單個牙齒牙根結構的形狀或有無先前就有的異常等。(8)X線檢查已成為個人識別的一種重要手段。對屍體作X線檢查可以推算死者的身高和年齡。對於年齡在25歲以下的死者年齡,X線檢查的識別價值最大,根據骨化中心和骨髓閉合的判斷可以得出十分近似的死者年齡。通過X線檢查與死者生前的X線照片比對,在鑑別體內異物和發現有識別價值的結構方面很有價值。(9)血型和DNA檢查。收集失蹤者生前的血型檢查資料、DNA檢查資料。在無上述資料時可收集失蹤者生前的毛髮、脫落的牙齒,與失蹤者的血緣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血型和DNA比對。
2.駕駛員或機組人員屍體的病變檢查:飛行中,患有疾病的駕駛員可能因降低或喪失工作能力而導致事故。因而對遇難的駕駛員進行病理檢查,以了解其生前的疾病。某些疾病的急性發作,瞬間可發生意識喪失或猝死,可以是直接造成飛行事故的原因;某些程度較輕的疾病,雖然不會威脅生命,但可使飛行能力下降或心理負擔過重,可能是導致事故的誘因;某些潛在性疾病生前無任何症狀時更要高度重視,其中動脈粥樣硬化及腫瘤是最常見的潛在性疾病。
3. 駕駛員或機組人員屍體的毒物分析 無論何種類型飛機失事,均應對駕駛員或機組人員的屍體進行毒物分析,檢驗是否有酒精,酸性、鹼性和中性藥物,一氧化碳,麻醉劑,大麻等。通常,檢測到的藥物雖然達不到中毒量,僅在治療量範圍,但可從一定程度上影響駕駛員或機組人員的思維和反應能力。應結合其他資料綜合分析毒物或藥物在事故發生中的作用。
對倖存者損傷的檢驗
仔細檢查傷者損傷的部位、性質和程度,以分析其形成機制和過程,並與傷者陳述的受傷過程對照分析。
判斷可能存在的其它引起事故的原因
如發現殘骸部件上沾附的可疑生物組織,可以鑑別是否鳥撞事故。其中最重要的是檢查有無劫機未遂而造成的損傷或爆炸徵象。
參與重建事故的發生過程
法醫病理學檢查結果及正確的分析,有助於重建事故的發生過程。通過對損傷的檢驗和分析其形成機制、確定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和估計死亡時間,可以為重建事故過程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