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35號
《舟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周國輝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市區、縣戶籍的人員。
第三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
市、縣(區)公安機關可委託同級政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承擔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和發放等工作。
發改、教育、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住建、交通運輸、衛生、人口計生、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有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申領發放
第四條 居住證分《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以下簡稱《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兩類,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臨時居住證》證件有效期為6個月至3年,具體期限根據流動人口擬居住時間確定。《居住證》證件有效期為9年。
第五條 流動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在對流動人口辦理招工、房屋租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將登記情況報送公安機關。
第六條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公安機關應當發給《臨時居住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不要求領證的,可不發證:
(一)未滿16周歲的;
(二)擬居住30日以下的;
(三)在賓館、酒店等處住宿、醫院住院、學校住宿或培訓以及接受民政部門救助的人員。
第七條 流動人口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領《居住證》:
(一)持有《臨時居住證》,在舟山市縣、區連續居住滿3年;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穩定工作;
(四)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五)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無行政拘留以上處罰等違法犯罪記錄;
(七)遵守計畫生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計畫生育義務;
(八)居住地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流動人口在本地工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不受第七條第(一)、(二)、(三)、(四)、(五)、(八)項規定限制,直接申領《居住證》:
(一)屬於居住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投資創業或者引進人才;
(二)獲居住地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
(三)擔任規模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
(四)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具有助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五)獲得縣級及縣級以上政府科技部門認定的各類技術創新成果;
(六)居住地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辦理《臨時居住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張;不能提交近期照片的,公安機關可以採集其人像信息。
(二)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
第十條 辦理《居住證》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臨時居住證》;
(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18?49周歲育齡婦女);
(三)能證明固定住所、穩定工作及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材料;
(四)學歷證明(畢業證書原件或複印件或相應證明材料);
(五)居住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直接申領《居住證》的,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辦理《居住證》需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縣級公安機關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核心發《居住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臨時居住證》和《居住證》證件有效期內,證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臨時居住證》、《居住證》證件有效期滿持有人需要繼續居住或證件因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持證人應當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臨時居住證》、《居住證》丟失的,證件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補領新證。
第十四條 居住登記和《臨時居住證》、《居住證》的頒發或者申領、換領以及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任何部門和單位在辦理居住證時,不得搭車收費。
第三章 居住證政策待遇
第十五條 舟山市持有《臨時居住證》的人員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勞動就業。享受全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的求職登記、就業信息、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基本就業服務。可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辦理全國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可在居住地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或者鑑定。符合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就業扶持政策。
(二)社會保險。凡與本市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在本市創辦企業的,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有相應社會保險待遇。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按國家和本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子女就學。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在指定學校就讀的,在收費、接受教育管理等方面與本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可入讀市內職業學校,享受和本地學生同等待遇。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報考本地指定的普通高中。
(四)醫療和計生服務。
可就近獲得基本醫療服務,享受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可根據本地各類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參加條件,參加並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患有結核病、愛滋病等重點傳染病的流動人口,根據相關政策減免檢查和治療費用。其子女享受居住地免疫規劃基礎疫苗免費接種。可在自願的基礎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立流動人口健康檔案,獲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申請加入“舟山群島新居民健康銀行”,重點疾病患者可獲得重點疾病社區管理服務。
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計畫生育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和優生優育諮詢指導。成年育齡婦女可按規定免費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夫妻可免費辦理一孩生育服務登記。享受現居住地“生育關懷”,按我市優生促進工程相關規定免費獲得孕前健康檢查和孕前優生檢測服務。
(五)維權服務。可辦理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登記或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可享受由司法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對涉及勞資糾紛等特殊案件的流動人口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申請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
(六)文化生活。可與本地居民同樣享受電大、函授、遠程教育等教育資源以及科技館、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公園等科學、文化、體育、娛樂設施。
(七)居住生活。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租住本地建設的流動人口集中居住住房。可按規定辦理公交IC卡,租用公共腳踏車。
(八)榮譽資格。符合相關條件可參加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優秀人才、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推薦評選。
(九)符合相關規定,可申請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可參與科技成果的申報和獎勵。
(十)其他符合政策規定可享受的待遇。
第十六條 舟山市《居住證》持有人除可享受前條規定的待遇外,還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子女就學。其子女優先入讀居住地教育部門指定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
(二)住房保障。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租住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政治權利。按有關規定參與居住地的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選舉推薦,參與社區組織的民主管理。
(四)年卡申辦。可按規定申辦本地旅遊景區、景點年卡,享受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戶口遷移。符合有關條件的,可申請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
(六)其他符合政策規定可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條 舟山市《居住證》持有人以及依法參加本地社會保險的舟山市《臨時居住證》持有人均可按規定申領舟山市社會保障.市民卡,享受相關待遇。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在全市範圍內適用。各縣(區)人民政府也可結合實際,制定相應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舟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