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答覆制度

舉報答覆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對收到的署名舉報線索,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的一種工作制度。舉報答覆制度是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 公民署名向檢察機關舉報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以後,渴望了解案件處理情況,希望檢察機關給予答覆,檢察機關有義務、有責任向舉報人反饋情況,給舉報人滿意的答覆。就檢察機關而言,建立完善的舉報答覆制度,是提倡、鼓勵民眾署名舉報,如實舉報,提高舉報線索質量,深入開展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客觀需要;是深化檢務公開,接受民眾監督,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具體體現;是取信於民,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2000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舉報宣傳周”期間,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向社會作出了“署名舉報,件件答覆”的承諾,200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了《關於認真做好署名舉報答覆工作的通知》,對舉報答覆工作作了具體規定。舉報答覆制度包括對署名舉報材料的管理以及答覆的範圍、時間和內容、答覆工作的具體承辦、答覆中的保密工作等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收到的署名舉報線索,都要按規定做好答覆工作,以人民滿意為標準,把答覆工作做深做細,真正做到取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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