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投訴舉報受理制度

為規範舉報投訴辦理工作,加大衛生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效率,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內容

第二條 興安盟衛生局舉報投訴受理中心設在興安盟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稽查大隊,負責舉報投訴的受理、查辦、督辦、處理結果答覆及投訴舉報資料的匯總、規檔工作。

第三條 受理下列投訴舉報事項:

(一) 衛生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

(二) 衛生監督員和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

(三) 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四) 各類移送、移交的案件及上級交辦的事件;

(五) 衛生監督執法方面的其它問題。

第四條 對舉報投訴案件,要認真登記,及時分辦,按照“分級負責、規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查清事實,公正處理舉報投訴案件,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條 稽查大隊在收到舉報投訴人來信後,應及時拆封,認真閱看來信,準確領會來信原意,並將信文、信封及附屬檔案一併裝訂,保持封面和內容完整,做好登記。收到電子郵件後,及時下載列印,對於電子郵件和傳真反映問題的,按來信處理。對來訪人員要熱情接待,詳細了解記錄來訪人員姓名、住址或單位、聯繫電話等個人情況及所反映的問題。電話舉報投訴按來訪處理。填寫《案件受理記錄》。其他科室接到投訴舉報案件,應及時交稽查大隊按規定處理。

第六條 投訴舉報材料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

第七條 稽查大隊負責工作時間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工作時間以外由所值班人員負責受理,認真做好記錄,對及時需解決的事項,及時向帶班所領導匯報,按領導批示辦理。上班後2小時內將《案件受理記錄》送交。

第八條 稽查大隊填寫《案件受理記錄》,提出擬辦意見,報領導批示,根據領導的批示意見辦理。

第九條 屬本衛生監督機構辦理的舉報投訴案件,領導批示後,稽查大隊應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處理,特殊案件需相關科室配合處理,對不屬於衛生監督機構辦理的,除可以當場告知舉報投訴人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轉交相關部門或單位,並及時通知舉報投訴人。

第十條 稽查大隊接到案件後,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嚴重危害人民民眾健康及重大、緊急突發事件應立即辦理,並及時向領導匯報;一般案件應在30日內辦結。對上級部門交辦的投訴舉報案件,按交辦部門規定時限辦結。

第十一條 各科室的案件辦結情況,稽查大隊應及時了解案件辦理進展情況,對不能按時辦結的案件,及時督辦。

第十二條 案件辦結後,各承辦科室形成書面材料,報領導審核同意後,聯同《案件受理記錄》一起交送稽查大隊,由稽查大隊在3日內向舉報投訴人作出答覆。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在處理舉報投訴案件過程中應做好保密工作,對舉報投訴的材料嚴格保管,嚴禁泄露事件發生。

第十四條 舉報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各科室科主任為第一責任人,同時列入主任和監督員年度考核獎懲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十五條 受理和承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 漏記、漏報投訴舉報案件的;

(二) 丟失、隱匿、毀壞投訴舉報材料的;

(三) 調查處理舉報案件不及時、甚至不調查、不反饋的;

(四) 處理結果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的;

(五) 將投訴舉報者提交的材料或投訴舉報內容,轉交、泄露給被舉報投訴單位或個人的。

所屬地區

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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