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工業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落實上級有關發展工業經濟重大問題的措施和實施意見,提出扶持工業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對全縣工業企業的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二)研究提出全縣工業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對全縣工業企業暨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企業的巨觀指導。
(三)負責做好工業企業改革工作,推進現代企業改革制度。負責對各類企業的經濟指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指導;推進工業企業產業結構、組織機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推進工業信息化建設,負責地區工業經濟合作的統籌和協調指導;推進工業各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和可持續發展,協調工業區(帶)建設,組織工業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安排工業項目。
(四)著重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指導民營企業改革與發展,負責民營企業科技成果的申報和推廣,總結與推廣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成功經驗,推薦和評選省、市優秀民營企業家、縣級優秀民營企業;負責民營企業職工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五)統計、監測、分析全縣工業企業的經濟運行態勢,提出並組織實施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方案和措施;及時發現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縣政府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六)組織制定全縣電力行業發展規劃;平衡電力資源,培育和監督電力市場,負責電力行業執法與監督;負責農村電力行政管理工作。
(七)指導工業企業開展科技進步、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工作;指導工業企業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工業企業對外貿易工作。
(八)組織協調經濟運行保障要素,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報、審核、發放工作。
(九)負責工業項目的行業初審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貫徹國家發展冶金、黃金、礦山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編制下達全縣礦山冶金企業年度生產、建設、產品產量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計畫,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產品結構調整,依法管理煤炭及非煤礦山的生產秩序。
(十二)負責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和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