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質量興縣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速、提質、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意見》、《贛州市質量興市實施方案》、《興國縣質量興縣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興國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興國縣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由縣政府和縣長審定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為我縣質量振興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以單位自願申請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每年度評審一次。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評審。
第五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是對申報單位前3年質量業績的綜合評價。獲獎單位3年後可以再次提出申請,對複評獲獎的單位不予重複獎勵。
第六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縣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獎項設定和申報條件

第七條 縣長質量獎每年度不超過3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獎項可以空缺。
第八條 縣長質量獎授予興國縣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質量(含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內或市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對興國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申報“縣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興國縣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具有先進的質量理念和明確的質量發展目標,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認真貫徹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具有傑出的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連續3年位居全縣同行業前列,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國家地理標誌產品、著名商標和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
(五)獲得縣有關主管部門的推薦。
第九條 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縣長質量獎。
第十條 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近3年內國家、省、市、縣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五)近3年內參加縣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3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為加強對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興國縣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下設辦公室於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縣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式,研究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單位、評審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評審會辦公室具體承擔組織縣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各獎項的具體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工作程式等;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機制;
(三)負責受理縣長質量獎的申請並組織評審;
(四)調查、核實申報單位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
(五)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六)匯總並向評審會報告縣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第十四條 根據每年度申報行業的實際情況,評審會辦公室組織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有7名(含7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 每年度縣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會辦公室在縣級主要媒體上發布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六條 符合申報規定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評審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單位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名單。
第十七條 各專項評審組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第十八條 通過材料評審後確定的單位,由評審組按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和民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現場評審和民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十九條 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綜合排序,提出縣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研究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條 評審會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時間為10天),並對公示情況進行收集整理,對有異議的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評審會審查,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縣長審定簽署後,由興國縣人民政府通報表彰獲獎組織,由縣長向獲獎組織頒發縣長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稱號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獎勵經費由縣財政統一安排。根據縣政府下達的獎勵檔案,由縣財政直接撥至獲獎單位。
第六章 獲獎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縣長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縣長質量獎的榮譽,企業可以在獲獎的產品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縣長質量獎標誌,並標明編號、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 獲獎單位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
第二十六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帶動和示範作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評審會辦公室經查證屬實後要及時提請縣政府撤銷其縣長質量獎,收回獎牌(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單位10年內不得參加縣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第二十八條 建立獲獎單位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評審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二十九條 縣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宣傳、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技術研發設施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評審會辦公室對資金使用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後3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會辦公室提請縣政府撤銷其縣長質量獎,並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單位5年內不得參加縣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環保、衛生等事故的,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發生二起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承擔縣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評審會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評審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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