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信息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信息工程項目招標由縣信息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縣信息工程建設的管理,規範工程建設活動,提高信息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促進信息化建設,根據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事業收入等)、投資10萬元以上的信息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辦法。隸屬中央、省、市和軍事系統的信息工程除外。
本辦法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通信以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信息套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以及通信管網鋪設等項目的新建、擴建、改造工程。
第三條 信息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全縣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則,禁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四條 興國縣信息中心是本縣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工程建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工程建設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信息工程建設單位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申請審批手續。
第六條 縣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縣財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資金時,應當會同縣信息中心共同審查。縣信息中心應根據有關行政法規、標準規範和信息技術發展要求對項目的規劃布局、安全保障體系、技術標準以及其他相關內容組織進行審查。對審查不合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批准立項;屬於財政投資的,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與基建項目同時申報立項的信息工程按本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10萬元以下的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將有關立項報告和設計方案,報縣信息中心備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和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計畫或設計方案。因業務改變確需修改設計方案的,須報縣信息中心和有關部門批准。
第九條 信息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信息工程項目招標由縣信息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條 信息工程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採用邀請招標或因特殊原因不招標的,須經縣招投標管理部門和縣信息中心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一條 凡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需要採購有關設備和產品,由政府採購中心按照“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從事信息工程建設、設計開發、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未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承攬信息工程;已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信息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第十四條 從事信息工程設計、開發、實施、服務的單位,應當執行有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 在進行信息工程設計、建設時,必須同時進行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保證和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需要,相應的資金投入必須到位。
第十六條 信息工程項目要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第十七條 信息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符合信息工程承包契約的要求。契約未明確規定的,由建設單位與設計或施工單位協商解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信息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並建立質量檢查檢測制度和內部質量責任制。禁止施工單位將信息工程轉包、分包他人。
第十九條 縣信息中心對信息化重大項目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質量問題,要求工程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限期解決。
第二十條 信息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出竣工報告,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驗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向縣信息中心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縣信息中心在接到驗收申請後,會同相關單位並組織專家以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三條 驗收合格的信息工程,施工單位應根據規定履行工程質量維護義務。工程質量維護期不得少於一年。
第二十四條 因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的過錯導致信息工程質量不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應賠償建設單位損失。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信息中心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承攬信息工程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信息中心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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