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季安詔

《與季安詔》是唐代白居易創作的一篇散文。

作品原文

與季安詔

敕季安:劉清潭至,省所奏貝州宗城縣百姓劉宏為母病割股充祭事宜,具悉。卿任重弼諧,寄深鎮守,勤撫綏之政,贊燮理之功,至使部人,忘身展孝,雖因心有感,誠化我之時風,而率下可知,足表卿之理行。省茲陳奏,欽嘆良深。

作者簡介

白居易(772~846年),唐代詩人。字樂天,號香山居士。生於河南新鄭,其先太原(今屬山西)人,後遷下邽(今陝西渭南東北)。貞元進士,授秘書省校書郎。元和年間任左袷遺及左贊善大夫。後因上表請求嚴緝刺死宰相武元衡的兇手,得罪權貴,貶為江州司馬。長慶初年任杭州刺史,寶曆初年任蘇州刺史,後官至刑部尚書。在文學上,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是新樂府運動的倡導者。其詩語言通俗,人有“詩魔”和“詩王”之稱。和元稹並稱“元白”,和劉禹錫並稱“劉白”。有《白氏長慶集》傳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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