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般致仕的年齡為七十歲,有疾患則提前。官員以何官稱致仕,致仕後的俸祿數目及是否朝見等待遇,與其原官品、功績及皇帝的恩寵程度有關。也稱“休致”。《尚書大傳.略說》:“大夫七十而致仕,老於鄉里,大夫為父師,士為少師。”鄭玄註:“所謂里庶尹也。古者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里。”《後漢書.鄭均傳》:“議郎鄭均,束脩安貧,恭儉節整,前在機密,以病致仕,守善貞固,黃髮不怠。”宋王禹偁《高閒》詩:“更待吾家婚嫁了,解龜休致未全遲。”《宋史.歐陽修傳》:“熙寧四年,以太子少師致仕。”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天子猶念公(袁可立)海上勞,予加銜致仕去。”唐代
調節官員進出口
唐初控制官員隊伍規模,一方面是通過“律”,即法律約束,把編制問題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太宗時,中央政府文武官員曾精簡到643人,後定製為730人。而至玄宗時,機構逐漸臃腫,國家機構職官總數為18805人,其中內官2620人,外郡縣16185人。另一方面是通過“禮”,即道德手段,其主要方式是官員致仕。唐代要求官員年老致仕,形成禮法上的約束機制;同時提供諸多政治、經濟和生活待遇,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對致仕官員,唐代統治者表現出了較好的尊重態度,從而形成一種致仕榮耀、知止求退的社會風氣。因此,在唐初和盛唐以前,官員致仕制度的正常運行,使官員隊伍的新陳代謝情況比較正常,官員“進出口”大致平衡。
以禮致仕
按照封建禮法,官員欲退,則皇帝必稱社稷所倚而加以挽留,官員則以不能阻塞後人予以堅持,反覆數次之後,皇帝不再勉強,以優厚待遇讓官員回鄉安度晚年。對老而無用的官員優待致仕,體現的是皇帝的恩賜;不願意尸位素餐,全身而退,體現的是官員的道義。所以,“君以恩御臣,臣以義事君,貪以是息,而讓以是作。”這種和諧融洽的君臣關係對鞏固統治基礎非常重要。唐初君臣關係比較融洽,得益於致仕制度的正常運行。如貞觀二十年,長孫無忌要求解免太子太師之位,太宗不許。二十三年,高宗即位,堅持要求辭去職務,以地震請求遜位,高宗不許。永徽三年,以天下大旱上書請求辭職,高宗頻降手詔,敦諭不允。君臣之間就這樣反覆請辭和回絕,顯得客氣有禮。但這種自行申請、以禮致仕的制度,也給那些駑馬戀棧的官員提供了可乘之機。宣宗大中十二年,年滿八十的太子少師柳公權,率領百官上朝,步行至大殿之下,力不能支,竟將皇帝尊號“聖敬文思和武光孝皇帝”誤稱為“光武和孝”,遭到御史彈劾,罰一季俸。“世譏公權不能退身自止”。這種情況任其發展的結果,一方面會導致群臣對君王縱容和姑息不按時致仕者的不滿,同時也難免使君主對臣下產生猜忌。唐末楊復恭拒不接受致仕詔令,指使手下殺害來使,就是由執行致仕制度直接引發的君臣之間的嚴重對立,這種對立削弱了唐王朝的統治基礎,動搖了封建統治的根基。
貧富懸殊
唐代致仕官員待遇優厚,造成官民之間極大的貧富懸殊。致仕官員從九品到一品,他們的土地收入和俸祿收入相當於一般丁男家庭的2.5到60倍和5.6到114倍(唐代丁男家庭年收入不足20石),這意味著官民之間經濟上的超乎尋常的不平等。唐代統治者為了籠絡官員,造成了官民之間經濟上的尖銳對立,影響了上層建築的穩定。同時唐代致仕制度在“安史之亂”後的逐漸廢馳,使官員隊伍膨脹,直接加重了農民負擔。唐代官員在高峰時和民戶數之比為26.6/萬,和民口數之比為4.54/萬,均高於之前的兩漢和之後的元明清時期。唐代致仕制度對官僚機構和君臣關係的影響,尚屬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往往可以通過各種手段相互妥協、相互調整,但致仕制度對官民關係的負面影響則是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封建階級的統治。
宋代
制度
宋代是中國古代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的完善定型階段。在“崇文”的宋朝,這些退休的“統治階級上層官員(知識分子)”的生活行為和統治者制定的“致仕制度”的實施對當時的社會文化產生一定的影響。它影響宋代社會風氣向著更世俗轉變;飲食和建築上的奢侈客觀上促進了這兩方面的交流和發展;也促進了文化的繁榮。北宋官僚機構龐大,官員眾多,宋代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條例和法令,使致仕制度更加完善系統。它對致仕官員的條件、待遇、安置等方面的問題都有了明確具體的命令規定,使之成為一條法律制度。
條件
宋代對於官吏致仕的條件有著嚴格的規定,有年齡、身體狀況方面的,也有級別和品階方面的規定。1、年齡。
這是官吏致仕的最基本條件。對於致仕官的年齡規定:按時致仕者有相應獎勵;戀位不退者不僅強令致仕,還要處以罰俸、降官等處罰。
宋代基本沿襲唐七十致仕之制。宋初太宗時規定:“朝廷之制,七十致仕。”北宋初期,由於局勢不穩定,官員較少,“七十致仕”並未嚴格執行。很多是超過七十歲的,真宗鹹平五年(1002年),有詔云:“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
宋中期以後,由於冗官問題日益嚴重,致仕制度開始逐漸嚴格起來,並發展為強令致仕。《宋史·職官十·致仕》中侍御史知雜事司馬池說:“文武官年七十以上不自請致仕者,許御史台糾核以聞。”但是也可以有例外情況。個別武官可延至80致仕。比如焦繼勛七十八歲時死於任上,贈太尉。少數元老、勛賢等可以留任,有的致仕官吏在朝廷需要時還可以復出任職,稱“落致仕”。《宋史·職官十·致仕》里就記載了大臣文彥博致仕後又復仕的情況。2、身體狀況。
它是致仕的重要標準。如果確因昏老不能任事或自願就閒,可以申請提前休致。宋朝也曾規定:“雖未及七十,但昏老不勝其任,亦奏請之。”
3、官吏級別和品階的差異成為官吏致仕的參考條件。北宋前期,高級官吏致仕,必須“落職”,即解除在二館、秘閣中所任官職。神宗時,開始允許職事官都帶原職致仕。《宋史·職官十·致仕》有載:端明殿學士、工部尚書王素,觀文殿學士、兵部尚書、知蔡州歐陽修,是宋代“帶職致仕”的開端。從此,“帶職致仕,自素始也”。
待遇安置
為了鼓勵官員們按時致仕以及酬勞從政功績和保證晚年生活所需,從太宗中期起規定退休官員可以享受各種優厚的待遇,宋代官吏致仕後的待遇主要包括俸祿、升轉官階、蔭補、要求朝廷恩例等。宋代官吏致仕後的待遇
1、官吏致仕後的俸祿待遇和賜物。據《宋會要輯稿·職官》77之29條記錄,太宗淳化元年五月詔:“應曾任文武職事恩許致仕者,並給半奉(„俸‟)。”這表明宋代致仕官員經過朝廷正式批准後,便可領取原俸祿的一半以維護正常的生活。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於有功之臣,宋朝規定可從優給全俸歸養。神宗年間規定:“承務郎及使臣以上致仕,嘗以戰功遷官者,奉錢衣賜並全給;余歷任無公私罪、事理重及髒罪,給半;因過犯若老疾體量致仕者,不給。非戰功功狀顯著奏裁。”
朝廷還定期賜給一些官吏實物,作為官吏致仕待遇的補充。《宋史·職官十·致仕》中記載:“景佑三年有詔,„致仕官舊皆給半奉,而未嘗為顯官者或貧不能自給,豈所以遇高年養廉恥也?其大兩省、大卿監、正刺史、閣門使以上致仕者,自今給奉並如分司官例,仍歲時賜羊酒、米麵,令所在長吏常加存問。‟
2、升官晉階。據《宋會要輯稿·職官》77之28條記載:“國朝,凡文武官致仕者,皆轉一官,或加恩其子孫。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史及內職三班,即換環衛;幕職州縣官改京朝官。”官吏致仕後,都升轉其本官階一階,稱為“加轉一官”。如果得到皇帝的特許,還可以升轉幾階。如仁宗時宰相張士遜致仕時,經皇帝特批,升轉了七級,從兵部尚書一下升到太傅之位。己經致仕者,每逢朝廷舉行大禮、皇帝登基、慶壽等活動時,仍然可以升轉官階。
3、蔭補待遇。據《宋史·職官十·致仕》規定:“凡文武朝官、內職引年辭疾者,多增秩從其請,或加恩於其子孫。”“蔭補”制度規定,四品以上文官和六品以上武官致仕時,還可以按照官品的高低蔭補(授給)其三至一名近親子弟中、低級官銜。五品到七品的文官和七品武官,致仕時也可蔭補一名近親。恩萌子孫的特殊政治待遇,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官位世襲。雖然它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在職官員奮力進取,以期休致時恩及後代,但此制長期推行,必然會造成大批冗官,促長社會不公平之風,從而加劇官員腐敗和吏治敗壞。儘管朝廷也規定如果官吏任職時,如曾經犯罪等等,只能轉官,不能蔭補子孫。
4、致仕後的官吏可以向朝廷要求“恩例”。“恩例”為官員退休時可自己“陳乞”,即提出申請,說明自己還有什麼需要解決的困難和問題,一般情況下政府都是給予幫助解決的。由於“恩例”是視致仕官員的各種不同要求來定的,所以各致仕官所得到的“恩例”不全相同,如為親屬敘請封贈、回授官爵等。這些都是“恩例”的具體體現。
從以上所述可見,宋代官吏在沒有犯罪的前提下正常致仕,不但可以享受優厚的俸祿和實物待遇,還可以升轉官階,中高級官吏退休時還可享受到一定的“蔭補”與“恩例”優待,這對宋代官吏致仕的制度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於在任時曾經犯罪的官吏,不給俸或不予恩蔭,抑制了官吏的腐敗,也促進了官吏素質和道德水準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