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註冊原則

採用自願註冊原則可以滿足企業在運用商標策略方面的不同需要,企業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來決定其商標註冊行為。應該說,自願註冊原則更適合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有利於企業的發展與競爭。這一原則也符合我國國情。 前我國對商標實際強制性註冊的商品也還存在,“菸草產品”就是我國現階段惟一實行強制性註冊的商品。自願註冊是相對強制註冊而言的,即商標使用人是否將其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隨其自願,可以申請註冊,也可以不註冊就使用。強制註冊是指使用的商標必須註冊,否則,不得使用。自願註冊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但決不是鼓勵使用未註冊商標。未註冊商標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還有侵權的危險。我國《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

自願註冊原則

具體情況

1.自願註冊是相對強制註冊而言的,即商標使用人是否將其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隨其自願,可以申請註冊,也可以不註冊就使用。
2.強制註冊是指使用的商標必須註冊,否則不得使用
3.自願註冊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但決不是鼓勵使用未註冊商標。《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現在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人用藥品和菸草製品兩種。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