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型公眾人物

“自願型公眾人物”是指在主觀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為公眾人物,並在客觀上成為公眾人物的人。例如體育明星、影視明星、高級官員等,在主觀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會公眾所熟知,在客觀上已經被公眾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事件

自願型公眾人物自願型公眾人物

2007年3月26日,甘肅女子楊麗娟的父親為圓女兒的追星夢,在香港跳海自殺。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會懂得我傷悲―――楊麗娟事件觀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楊麗娟和母親一起狀告南方周末,認為該篇報導侵犯了楊父、楊母及楊麗娟的名譽權,3起案件共索賠30萬元精神損失費,並要求南方周末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一審敗訴後,楊麗娟母女抗訴。

瘋狂冬粉楊麗娟訴廣州南方某報名譽侵權糾紛案,2009年9月21日上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楊麗娟被認定為“自願型公眾人物”,終審敗訴。據悉,這是新聞侵權案件中首次採用“自願型公眾人物”的概念,揭示了公眾人物隱私權、名譽權應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礎,為媒體採訪報導特殊人物提供了較為清晰的司法標準。

詞語誕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楊麗娟追星事件被眾多媒體爭相報導,成為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事件。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繫、接客群多媒體採訪,均屬自願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

南方周末報社發表涉訟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的了解和客觀認識,自然涉及楊麗娟及其父母的社會背景、社會關係、成長經歷,相關隱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劇性和反常態的關聯要素。涉訟文章從表面看確是涉及了楊麗娟一家人的個人隱私,但這一隱私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繫時,自然成為公眾利益的一部分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南方周末報社作為新聞媒體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查,行使報導與輿論監督的權利,並無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還認為,涉訟文章是該報記者根據對楊麗娟及其母親等知情人士進行採訪後獲得的新聞素材綜合整理後撰寫的,相關內容已刪除了可能對楊麗娟的父親楊勤冀造成嚴重影響的敏感素材,也沒有過度渲染楊勤冀的個人隱私,故南方周末報社已盡了謹慎注意義務,不存在侵害楊勤冀隱私的主觀過錯。

涉訟文章沒有使用污辱性言詞刻意醜化、貶損楊勤冀,亦未摻雜對楊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負面評述,故南方周末報社客觀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楊勤冀名譽的違法事實。

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繫、接客群多媒體採訪,均屬自願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涉訟文章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的了解和客觀認識,涉訟文章從表面看確是涉及了楊麗娟一家人的個人隱私,但這一隱私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繫時,自然成為公眾利益的一部分; 南方周末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查,行使報導與輿論監督的權利,並無違反法律規定。

律師解析

作為南方某報的代理人,彭春文律師認為:二審判決比一審判決更詳細闡述了媒體不構成侵權的理由,明確認定了楊麗娟一家三口是“自願型公眾人物”的身份,揭示了公眾人物隱私權、名譽權應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礎。

這是新聞侵權案件中首次採用“自願型公眾人物”的概念,廣州市中院的上述判詞足以成為今後相關案例的標本。當然,新型的案件總是有爭議的,本案的司法意義和新聞價值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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