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科絕罰

絕罰,即俗稱的開除教籍。按1917年教會法典2257條,絕罰是排斥其於信友的共融之外,新法典中已調整為一種治療性的罰則(medicinal penalty),分為自科罰(latae sententiae)及待科罰(ferendae sententiae)。自科罰因其為言行而自動觸發的,待科罰則須被宣判。

絕罰,即俗稱的開除教籍。按1917年教會法典2257條,絕罰是排斥其於信友的共融之外,新法典中已調整為一種治療性的罰則(medicinal penalty),分為自科罰(latae sententiae)及待科罰(ferendae sententiae)。自科罰因其為言行而自動觸發的,待科罰則須被宣判。其中自科罰中最嚴重的罪行只有宗座有權赦免。
現行天主教法典中,自科絕罰有:背教者、異端或裂教罪(1364條12項);褻瀆聖體(1367條,宗座保留);對教宗施暴(1370條1項,宗座保留);司祭赦免犯第六誡的同犯(1378條1項,宗座保留);無教宗命令祝聖主教(1382條,宗座保留);聽告解司鐸直接泄漏告解秘密(1388條1項,宗座保留);墮胎已遂者(1398條)。
法典第1331條也規定,受絕罰的人::(1)在彌撒聖祭或其他一切敬禮中,擔任任何職務;(2)舉行聖事或聖儀或領受聖事;(3)擔任教會的任務或職務或行使管理的權力。這些禁止在自科絕罰產生後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為此無須任何教會權威介入向他(們)施加這些禁止。犯事者對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識,這足以使他自覺所受的刑罰,因此在天主前須自覺地不舉行這些活動,否則,便違反道德律,因而構成褻瀆的行為。然而,這些按其神權而進行的活動(施行聖事),即使在上述褻瀆的情況下行使,均屬有效。
另外據6月11日“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的聲明,自科罰指罪行一經成事,其刑罰毋須通過法官的宣判,便即時生效,但在無教宗任命而祝聖主教的案件中,要考慮每個主要參與者個人的固有情況,從而評估他們是否陷於自科絕罰中。有鑒於此,《法典》第1324條1項提出:如感情衝動、未成年、重大畏懼(雖為相對重大)、急需、無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帶之刑罰等,都構成減輕罪責的情況,而可獲免除法律所規定的自科罰。
自科絕罰是保留給宗座的刑罰。作為懲戒罰,它具有治療性,旨在激勵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誠心懺悔,便有權利獲得絕罰的赦免。此外,由於是保留給宗座的,他只能直接懇求宗座,透過與聖教會的修和,使其絕罰得以赦免。
自科絕罰很多人認為是對“天主仁慈”的極大誤解和侮辱。但天主教卻在聖經中找到合理的解釋:“那在地上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在地上釋放的,在天上也將得到釋放。”
但是,天主終究是仁慈的,我們也應該愛人如己,所以自科絕罰,教宗極少使用,除非迫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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