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所謂“自然資源租金”,即國有企業或公司本應上繳國家的、例如國有土地租金、國有工業企業的土地租金、國有建築土地租金、除了石油和煤炭以外的國有礦產資源租金國有土地使用租金一類的租金。在改革開放前,因為我國實行的是計畫經濟體制,依據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計畫經濟下的生產資料和生產條件都是公有的,一旦公有就不應該依據所有權去獲得收益,所以在傳統的計畫經濟中沒有租金這個概念。當時的租金完全表現為利潤的一部分,也就是國有企業必須上交全部利潤。後來中國走向了市場經濟,原來用利潤涵蓋租金的外部條件發生了變化。所以,國有企業或公司理應上繳土自然資源使用租金。現狀
然而,由於一直以來,這個問題被政府和經濟學家們忽視了。國有企業和公司便沾著“國”字號的光,撿了一個極大的便宜!每年國家流失上萬億自然資源租金。如果從實行市場經濟體制開始計算,——不,就從1990年算起吧,也至少流失了至少流失二十萬億以上的國家自然資源租金!
二十萬億是一個什麼概念?列位看官心中自有明斷!——假若這筆錢平攤到十三億中國人頭上,也是十分可觀的一大筆“經濟”。——如果按王魯湘先生的計算,中國人每年每人可以從中分得2500元計算的話,二十年下來,每個人就是50000元人民幣。當然,這個數字對於少數靠黨的“好政策”先富起來的人而言,當然是“小菜一碟”。然而,對於絕大多數中國人而言,尤其是對那些“生不起”、“病不起”、“死不起”的弱勢群體而言,這意味著什麼,可想而知!
這些錢流到哪裡去了?答案是:被中國的“國”字號企業——例如中石油,中石化這些壟斷寡頭集團,例如國有煤炭公司,國營農場,國營林場,還有舉不勝舉的“國”字句企業吞吃了!本來,這些錢是應當作為國家土地租金上繳國庫的!本來,這筆天文數字的巨款,是應當讓全中國老百姓共同受益的!然而,它卻被“國”字號企業或公司當作利潤吞食了。
如此嚴重的問題,卻一直被體制的鐵蓋嚴嚴實實地遮蓋起來。主流經濟學家們更是諱謨如深。由於缺乏起碼的知情權,絕大多數中國中國老百姓被蒙在鼓裡!而只有那些每年白吃上萬億,安享“特色社會主義”幸福生活的人暗中偷著樂!
專家語錄
國家自然資源租金的嚴重流失所帶來的嚴重危害,《追尋流失的租金》一文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這裡不再贅評。只是要指出的是:這個問題的解決,如果像盛洪先生所言,寄希望於“要看中央政府的決心到底有多大,能夠花多大力氣去糾正它”,李悔之是持嚴重消極態度的——正如盛洪先生所言:“中央政府的各個部門與各個利益集團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與地方政府也有相關的利益關係。比如土地問題,地方政府可能會千方百計地影響中央的決策”。所以,按中國現行體制和以往經驗教訓,要解決這個問題,要化解這個幾十年來一直存在的“公地悲劇”,僅“看中央政府的決心到底有多大,能夠花多大力氣去糾正它”,希望是極為渺茫的——對挪動一張桌子都要流血的中國而言,要觸動和打破如此巨大的既得利益格局,用“難於上青天”來形容也不為過!——以往太多嚴酷現實再明白無誤地告訴了人們!
行文至此,讓我想起了辛子陵先生前不久講過的一句話:“權貴資本主義派與全黨全軍全國人民的矛盾,是當前中國的主要矛盾。弄得不好,黨和國家要亡在他們手裡”。對辛子陵先生這席話的個別觀點,雖然有不同看法,但總的持認同態度。不過這裡還要再上一句:如果不立即果斷實行深層次政治體制改革;如果人民只有少許“知情權”,卻沒有“表達權”和監督權”,“流失的租金”將極難“追尋”。縱然“追尋”到,又奈和.
在憲政框架下解決資源租金問題
在自然資源和產權行使上,要在憲政的框架下思考對策。 首先要以憲法為基礎。我國現有的憲法規定了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關鍵在於我們對現在的所有權概念,缺乏相關的收益權和處置權方面的理解,所以必須和現在的產權制度相銜接,全面去理解。現行憲法也規定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解決自然資源產權問題時,就要以市場制度為基礎,要通過市場制度推動自然資源產權行使和保護制度的建立。目前我們在產品領域中建立了市場制度,也已經比較成熟,但是在要素領域中,還有欠缺。
第二,要建立有關租金的憲法原則。憲法中只有抽象的所有權概念,但所有權的行使就要涉及租金,所以需要在憲法層次上去理解租金概念。要明確區分租、稅、利,也要明確優先順序。一個企業首先要先支付成本,成本包含要素成本,三大要素就是勞動力、土地和資本,肯定要先支付的,租金就是作為要素成本支付的;稅也是一種成本,是公共物品的成本,有了所得才徵稅。最後才是交付利潤。 國有自然資源租金處置問題是重大的憲政問題,不能在較低層級決定,應立法建立處置國有資源租金的正當程式,有關租金處置的重大問題,要由立法機關決定。
第三,區分初始產權和由交易創設的產權。憲法規定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是初始產權,最初由國家或集體擁有。初始產權擁有對租金的絕對權利。國有初始產權收益作為國家收入,是不應該對之徵稅的,因為租金已是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但是集體擁有的資源的租金並非國家財政收入,所以要徵稅。 初始產權可以通過市場交易轉換產權所有者,從而創造出由交易創設的產權,包括使用權、開採權、承包權等權利。現在有兩種情況。一種通過市場交易,比如說招拍掛,通過產權所有者之間的平等協商,這都是市場交易,創設了一個新的產權。通過交易獲得的產權的所有者,有收取租金的權利。如一個人買了商品房就有權租出去,並收取租金。另一種是自然資源通過劃撥的、非市場形式實現轉移,這並沒有改變初始產權的性質,所以租金應該給初始產權所有者。
第四,因為自然資源租金是一種分成制,與每年的收成有關,較難確定,而國有產權的行使效率較低,所以自然資源產權不宜採取國有形式。因而要儘量通過交易將國有的初始產權轉變為交易創立的產權。這樣既節約收租金的交易費用,又會使自然資源產權的行使和配置更有效率。
第五,要建立自然資源產權市場,包括初始產權的招拍掛,產權二級市場,允許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形成市場價格和市場租金,為其它非市場配置的國有自然資源提供租金參照。
第六,國有企業要交足自然資源的租金,租金可以參考市場形成的租金,具體應採用年租制。其他的國有單位要將租金納入財務核算,交不交是一回事,納入財務核算,才能知道成本有多少,才能更有效地使用自然資源。另外,現在有大量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把富餘的國有資源出租,租金用於小集體的獎金。如此就可以避免。 第七,要建立大財政體制,把租稅利全部納入到財政體制中。國有自然資源租金作為法定的財政收入,租金可分層級在各級政府間分配。但必須設立統一管理收租機構。 第八,自然資源租金數額巨大,一旦開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會更大。所以我主張“收租減稅”。一方面可以抑制政府規模的過度擴張,另一方面,永久性減稅可以推動國內市場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