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於2008年5月7日由民政部以民函〔2008〕119號印發。該《制度》包括填報說明、報表目錄及表式、指標解釋、災害種類術語解釋4個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檔案

民函〔2008〕119號
民政部關於印發《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及時、客觀、全面地反映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為救災工作提供決策依據,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34號)有關規定,民政部對原《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已經國家統計局審核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一、填報說明

(一)實施範圍
1. 本報表發至省級,由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組織填報,通過信息系統逐級上報。同時,通過公文加蓋公章逐級上報。
2. 本報表以鄉鎮(街道)為統計單位,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為上報單位。
(二)填報方法
本報表共分六種表式,即《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表》、《救災工作情況統計表》三個統計表和《因災死亡人口台賬》、《因災倒房戶台賬》、《冬春因災生活困難政府救濟人口台賬》三個台賬表。各種報表使用的範圍和填報方法是:
1. 突發性自然災害快報
反映洪澇、風雹、颱風、地震、低溫冷凍和雪災、高溫熱浪、滑坡和土石流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發展情況。填報程式分為初報、續報和核報,填報表式使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同時上報相關災情文字說明。
(1)初報
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上述突發性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並在災害發生後的2小時內,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對於造成死亡(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可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在2小時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並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2)續報
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
(3)核報
在突發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後,各級民政部門應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並逐級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日核心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在3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應在5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縣級民政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造成人員死亡(失蹤)的自然災害,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情況。死亡人員身份確認後,填報《因災死亡人口台賬》(附表1),會同突發性自然災害快報一併逐級上報。
對於因災倒損房屋情況,縣級民政部門應掌握到戶,並建立《因災倒房戶台賬》(附表2)。
2. 旱災情況報告
反映旱情的發生、發展情況,填報程式分為初報、續報和核報,填報表式使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填報相關內容),同時上報相關災情文字說明。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縣級民政部門進行初次填報,並逐級上報至民政部。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上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上報核報。
3. 半年報
統計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及救災工作情況。填報表式使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表》和《救災工作情況統計表》(填報相關內容)。
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6月中旬開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於7月10日前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於7月15日前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應及時進行核查、匯總數據,於7月20日前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上報民政部。各級民政部門在上報半年報之前應與國土、水利、農業、統計、林業、地震、氣象、海洋等部門進行會商核定。
4. 年報
統計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及救災工作情況。填報程式分為年報初報和年報核報,填報表式使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表》和《救災工作情況統計表》(填報相關內容)。
本報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兩次上報,分別為年報初報和年報核報。
(1)年報初報
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9月中旬開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於10月15日前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於10月20日前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應及時進行核查、匯總數據,於10月25日前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上報民政部。各級民政部門在上報年報初報之前應與國土、水利、農業、統計、林業、地震、氣象、海洋等部門進行會商核定。
(2)年報核報
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1月中旬開始,組織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1月31日前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於2月5日前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應根據民政部會商核定的災情及時覆核數據,於2月10日前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上報民政部。
5. 冬春災民生活救濟情況報告
統計冬春季節災民生活救濟情況,統計時段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一季作物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和內蒙古自治區)至下一年度的7月。填報表式使用《救災工作情況統計表》(填報相關內容)。
每年6月下旬開始,縣級民政部門應著手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災民生活困難已救濟情況,填寫《冬春因災生活困難政府救濟人口台賬》(附表3),並匯總數據,填寫《救災工作情況統計表》,於7月10日前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定本區域情況、匯總數據,於7月15日前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定本省情況、匯總數據,於7月20日前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上報民政部。各級報表會同半年報一起上報。
每年9月下旬開始,縣級民政部門應著手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災民生活困難需救濟情況,入戶調查因災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口情況,填寫《冬春因災生活困難政府救濟人口台賬》(附表3),並匯總數據,填寫《救災工作情況統計表》,於10月15日前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定本區域情況、匯總數據,於10月20日前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定本省情況、匯總數據,於10月25日前將本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上報民政部。各級報表會同年報初報一起上報。

二、報表目錄及表式
表號 表名 報送期別 填報範圍 報送日期及方式 報送單位
民統表1 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 快報(初報、續報、核報) 鄉、鎮、街道 見填報
說明
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
民統表2 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表 半年報、年報


民統表3 救災工作情況統計表 半年報、年報


附表1 因災死亡人口台賬 快報(初報、續報、核報)

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
附表2 因災倒房戶台賬 快報,半年報


附表3 冬春因災生活困難政府救濟人口台賬



三、指標解釋

1. 災害種類:指旱災(包括乾熱風)、洪澇(包括暴雨洪澇、融雪洪澇、冰凌洪澇、潰壩洪澇、風暴潮洪澇和山洪災害等)、風雹(包括冰雹、大風、龍捲風、雷暴和沙塵暴災害等)、颱風(包括熱帶低壓、熱帶風暴和強熱帶風暴等)、地震、低溫冷凍和雪災(包括凍害、冷害、寒潮災害和雪災等)、高溫熱浪、滑坡和土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縫等)、病蟲害和其他災害等。
2. 災害發生時間:指災害發生的日期和時間,採用公曆年月日和24小時標準計時方式填寫。
3. 災害結束時間:指災害過程基本結束的日期,採用公曆年月日填寫。
4. 受災區域:指本行政區域內受到災害影響,且造成一定損失的地區。
5. 颱風登入地點:採用中國氣象局公告的颱風登入地點。
6. 颱風編號:採用中國氣象局公告的颱風編號填寫,公曆某年某號。
7. 地震震中經緯度:採用中國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經緯度填寫。
8. 地震震級:採用中國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級填寫。
9. 地震烈度:指地震對地面及房屋等建(構)築物所造成的破壞或影響的程度。採用中國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寫本行政區域內的最大地震烈度。
10. 受災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11. 因災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死亡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12. 因災失蹤人口:指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死亡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13. 因災傷病人口:指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受傷或引發疾病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14. 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災害威脅、襲擊,離開住所轉移安置到其他地方,並提供緊急救助的人口數量,或因斷水、斷電、交通中斷等原因生活困難,需提供緊急救助的人口數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農墾企業、國有林場、華僑農場的受災人員)。
15. 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災害造成交通中斷,被圍困在居住地48小時以上,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16. 飲水困難人口:指因災飲用水困難的人口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17. 飲水困難大牲畜:指因災飲用水困難的大牲畜(牛、馬、驢、騾、駱駝等)數量。
18. 受淹縣城:指受洪澇、颱風等自然災害影響,水位升高致使縣城主要街區進水,居民住房、企事業單位等受淹,造成損失的縣城數。
19. 農作物:指糧食、經濟和其他作物的總稱。其中糧食作物是指稻穀、小麥、薯類、玉米、高粱、穀子、其他雜糧和大豆等糧食作物總稱。經濟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菸葉、蠶繭、茶葉、水果等經濟作物總稱。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飼料、綠肥等作物的總稱。
20. 農作物受災面積:指因災減產1成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如果同一地塊的當季農作物多次受災,只計算其中受災最重的一次(下同)。
21. 農作物成災面積:指農作物受災面積中,因災減產3成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
22. 農作物絕收面積:指農作物受災面積中,因災減產8成以上的農作物播種面積。
23. 毀壞耕地面積:指因災導致被沖毀、掩埋、沙礫化等,在短期內不能恢復的耕地面積。
24. 倒塌房屋間數:指因災導致房屋兩面以上牆壁坍塌,或房頂坍塌,或房屋結構瀕於崩潰、倒毀,必須進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數量(包括農墾企業、國有林場、華僑農場中農戶倒塌的房屋)。以自然間為計算單位,不統計獨立的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因災遭受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牧區帳篷,每頂按3間計算。
25. 倒塌居民住房間數: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間數。
26. 倒塌居民住房戶數:指因災倒塌居民住房的家庭數量,包括五保戶、低保戶、困難戶和一般戶等四類家庭。
27. 損壞房屋間數:指因災導致房屋部分承重構件出現損壞,或非承重構件出現明顯裂縫,或附屬構件遭受破壞,需進行較大規模的修復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間數(包括農墾企業、國有林場、華僑農場中農戶損壞的房屋)。以自然間為計算單位,不統計獨立的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因災遭受嚴重損壞,需進行較大規模修復的牧區帳篷,每頂按3間計算。
28. 因災死亡大牲畜: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死亡的大牲畜(牛、馬、驢、騾、駱駝等)數量。
29. 直接經濟損失:指受災體遭受自然災害襲擊後,自身價值降低或喪失所造成的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基本計算方法是:受災體損毀前的實際價值與損毀率的乘積。
30. 農業損失:指因災造成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直接經濟損失。
31. 工礦企業損失:指因災造成採礦、製造、建築、商業等企業的直接經濟損失。
32. 基礎設施損失:指因災造成交通、電力、水利、通信、市政等公共設施的直接經濟損失。
33. 公益設施損失:指因災造成教育、衛生、科研、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公益設施的直接經濟損失。
34. 家庭財產損失:指因災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財產、農機具、運輸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經濟損失。
35. 需救濟人口:指因災需要政府予以口糧、飲用水、衣被救濟或傷病救治的人口數量(含農墾企業、國有林場、華僑農場中農戶受災人員)。
36. 已救濟人口:指已經得到政府口糧、飲用水、衣被救濟或傷病救治的人口數量。
37. 省級、地級、縣級財政救災款支出: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地(市)級、縣級財政支出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費(不含上級政府財政補助的資金,不含救災捐贈資金),由各級民政部門填寫本級財政救災款支出。
38. 省級、地級、縣級政府救災物資投入折款: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地(市)級、縣級政府撥付與分配給當地用於災民生活救濟的物資折款數,由各級民政部門填寫本級政府救災物資投入折款。
39. 救災工作和其他損失情況:指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救災工作和損失情況。
40. 需口糧救濟人口:指無錢、無糧、無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糧救濟的人口數量。
41. 需救濟糧數量:指按需口糧救濟人口每人每天500克成品糧計算,維持到下一個收穫季節期間,扣除自力可以解決的口糧後的糧食短缺數量。
42. 己救濟口糧人口:指需口糧救濟人口中已經得到救濟糧或口糧救濟款的人口數量。
43. 已安排口糧救濟款:指已經直接發放給需口糧救濟人口,用於口糧救濟的資金數量(不含各級用於購買救濟糧的資金)。
44. 已安排救濟糧數量:指已經發放給需口糧救濟人口的救濟糧數量。
45. 需衣被救濟人口:指因災缺衣少被需要衣被救濟的人口數量。
46. 需救濟衣被數量:指因災缺衣少被需要救濟的衣被數量。
47. 已救濟衣被人口:指需衣被救濟人口中已經得到衣被救濟或衣被救濟款的人口數量。
48. 已安排衣被救濟款:指已經直接發放到需衣被救濟人口的用於衣被救濟的資金數量(不含各級用於購買救濟衣被的資金)。
49. 已救濟衣被數量:指已經直接發放到需衣被救濟人口的衣被數量。
50. 需救濟傷病人口:指因災造成傷病人口中需要醫療救濟的人口數量。
51. 已救濟傷病人口:指需救濟傷病人口中已經得到醫療救濟的人口數量。
52. 已安排治病救濟款:指已經安排並投入實際使用的用於救治因災傷病人口的資金數量和實物折款之和。
53. 需恢復居民住房間數:指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需要恢復重建的民房數量。
54. 需恢復居民住房戶數:指因災倒塌或嚴重損壞需要恢復重建民房的家庭數量。
55. 已安排恢復居民住房款:指已經安排並投入實際使用的用於恢復災民住房的資金數量和實物折款數之和。
56. 已恢復居民住房間數:指需恢復住房中已經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間數。
57. 已恢復居民住房戶數:指需恢復住房中已經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家庭數量。
《因災死亡人口台賬》中死亡原因分類解釋
1. 建築物倒塌:指房屋和構建物兩大類建築物因災倒塌致死。房屋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學習、生產、經營、娛樂、儲藏物品以及進行其他社會活動的工程建築。構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築,如圍牆、道路、水壩、水井、隧道、水塔、橋樑、煙囪、廣告牌等。
2. 溺水:指人淹沒於水中致死,包括直接落水致死以及因洪水捲走等外在因素致死。
3. 石岩坍塌:指岩土體脫離山體母體滑動、崩落、滾動直接致人死亡。
4. 土石流掩埋:指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粘稠泥漿對人直接掩埋致死。
5. 雷擊:指雷電直接擊中或引起導電物體放電致死。
6. 其他:除上述死亡原因之外的其他因自然災害致死的原因。
附表指標解釋
1. 戶主姓名:指戶籍上戶主的姓名,具體指對大多數家庭事務享有主要的決定權和責任,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的人的姓名。
2. 家庭類型:指五保戶、低保戶、困難戶以及一般戶四類。
3. 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戶籍的人口數和沒有戶籍但在此戶居住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人口數。
4. 房屋間數:以居住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以自然間為計算單位,不統計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
5. 房屋結構:指土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其他結構。
6. 現有糧食:指被調查家庭目前擁有糧食的數量。
7. 其他收入:指農業收入之外的家庭收入。

四、災害種類術語解釋

1. 自然災害:以自然變異為主因,危害人類生命財產和生存條件的各類事件統稱為自然災害
2. 乾旱災害:指在較長時間內降水異常偏少,河川徑流及其它水資源短缺,致使土壤水分嚴重不足,對人類生產、生活(尤其是農業生產、人畜飲水和吃糧)造成損失和影響的災害。
3. 洪澇災害:一般由於強降雨、冰雪融化、冰凌、堤壩潰決、風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漲而泛濫以及山洪暴發所造成的災害稱為洪水災害;因大雨、暴雨或長期降雨量過於集中而產生大量的積水和徑流,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漬水、受淹而造成的災害稱為雨澇災害。由於洪水災害和雨澇災害往往同時或連續發生在同一地區,有時難以準確界定區別,所以常統稱為洪澇災害。
4. 風雹災害:強對流發展成積雨雲後出現狂風、暴雨、冰雹、龍捲風、雷電等所造成的災害,因有時難以區別界定,統稱為風雹災害。沙塵暴所造成的災害,也一併計入風雹災害。
5. 颱風災害:熱帶或副熱帶海洋上發生的氣鏇性渦鏇大範圍活動,伴隨大風、巨浪、暴雨、風暴潮等,對人類生產生活具較強破壞力的災害。中國氣象局頒布的《熱帶氣鏇等級國家標準GBT 19201-2006》將熱帶氣鏇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風速分成六個等級,即超強颱風、強颱風、颱風、強熱帶風暴、熱帶風暴、熱帶低壓。在我國,一般將熱帶低壓、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颱風、強颱風和超強颱風造成的災害統稱為颱風災害。
6. 低溫冷凍和雪災:低溫冷凍是指在作物的主要生長發育階段,氣溫降至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發育甚至造成減產的災害。一般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溫、寒露風、霜凍、寒潮等災害。雪災指因降雪形成大範圍積雪,嚴重影響牧區人畜和野生動物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斷,毀壞通訊、輸電等設施的災害。
7. 高溫熱浪災害:指連續5天以上日最高氣溫大於或等於35℃威脅民眾生命、導致財產和生產損失的災害。
8. 地震災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強烈地面振動及伴生的地面裂縫和變形,使各類建(構)築物倒塌和損壞,設備和設施損壞,交通、通訊中斷和其它生命線工程設施等的破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災、爆炸、瘟疫、有毒物質泄露、放射性污染、場地破壞等所造成的人畜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災害。
9. 滑坡和土石流災害:滑坡災害是指斜坡上的岩土體由於種種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軟弱面整體向下滑動造成的災害。土石流災害是指山區溝谷中,由於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所造成的災害。崩塌災害是指從較陡斜坡上的岩、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脫離山體崩落、滾動,並相互撞擊,最後堆積在坡腳(或溝谷) 形成倒石堆的地質現象所造成的災害。一般把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也歸入滑坡和土石流災害中統計。
10. 病蟲害:病、蟲、雜草、害鼠等在一定環境下暴發或流行,嚴重破壞農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業的災害統稱為病蟲害。
11. 其他:除旱災、洪澇、風雹、颱風、地震、低溫冷凍和雪災、高溫熱浪、滑坡和土石流、病蟲害等之外的其他自然災害。

附 錄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
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規程

一、報送內容

發生在本區域內的旱災、洪澇、風雹、颱風、地震、低溫冷凍和雪災、高溫熱浪、滑坡和土石流等各類自然災害。主要內容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結束時間、受災區域、人口受災情況、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損情況、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及災區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等。
採用報表的表式共有五個:《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救災工作年度情況統計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兩個統計表和《因災死亡人口台賬》、《因災倒房戶台賬》、《冬春因災生活困難政府救濟人口台賬》三個台賬表。

二、報送要求

1.突發性自然災害快報
反映洪澇、風雹、颱風、地震、低溫冷凍和雪災、高溫熱浪、滑坡和土石流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發展情況。填報程式分為初報、續報和核報,填報表式使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並同時上報相關災情文字說明。
(1)初報:發生上述突發性自然災害,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並在災害發生後的1小時內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在接到災情後半小時內匯總上報到縣(市、區)。
(2)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即:災害發生後,每24小時必須上報一次災情,即使災情沒有變化也必須上報,直至災害過程結束。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每天8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在每天8時30分之前匯總上報到縣(市、區)。
(3)核報:災情穩定後,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應在1日核心定災情,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在1日內匯總上報到縣(市、區)。
對於因災死亡(失蹤)人口和倒損房屋情況,行政村(社區居委會)要同時填報《因災死亡人口台賬》和《因災倒房戶台賬》,並會同突發性自然災害快報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匯總上報到縣(市、區)。
2. 旱災情況報告
反映旱情的發生、發展情況,填報程式分為初報、續報和核報,填報表式使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快報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填報相關內容),並同時上報相關災情文字說明。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應及時了解災情,並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匯總情況後上報到縣(市、區)。在旱情發展過程中,行政村(社區居委會)、鄉鎮(街道)每10日上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上報核報。
3. 救災工作情況報告
統計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救災工作情況。填報表式使用《救災工作情況年度統計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填報相關內容)。
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應在每年6月上旬開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工作情況,於6月30日前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於7月5日前匯總上報到縣(市、區)。
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應在每年9月上旬開始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工作情況,於9月30日前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於10月10日前匯總上報到縣(市、區)。
4. 冬春災民生活救濟情況報告
統計冬春季節災民生活救濟情況,統計時段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一季作物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和內蒙古自治區)至下一年度的7月。填報表式使用《救災工作情況年度統計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
每年6月上旬開始,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應著手分別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災民生活困難已救濟情況,填寫《冬春因災生活困難救濟人口台賬》,並匯總數據,於6月30日前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在接到行政村(社區居委會)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定本地區情況、匯總數據,於7月5日前將本地區匯總數據上報到縣(市、區)。各級報表會同《救災工作年度工作情況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一起上報。
每年9月上旬開始,行政村(社區居委會)應著手分別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本年度冬季和下一年度春季災民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情況,入戶調查因災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口情況,填寫《冬春因災生活困難救濟人口台賬》,並匯總數據,於9月30日前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在接到行政村(社區居委會)級報表後,應及時核定本地區情況、匯總數據,於10月10日前將本地區匯總數據上報到縣(市、區)。各級報表會同《救災工作年度工作情況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居委會)》一起上報。

三、報送方式

行政村(社區居委會)向鄉鎮(街道)報送災情時,有條件的應以傳真或電子郵件上報;條件不具備的,可採用電話或其他方式報告,電話報告時應做好電話記錄備案。
鄉鎮(街道)向縣(市、區)上報災情時,一律以傳真或電子郵件上報,並加蓋公章,主要領導簽字;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電話或其他方式。

四、報送人員

原則上鄉鎮(街道)災情報送人員為鄉鎮(街道)民政助理員,行政村(社區居委會)災情報送人員為行政村“兩委”成員或社區居委會災害信息員。災害信息員職業制度全面實施後,鄉鎮(街道)和行政村(社區居委會)災情報送人員原則上須取得五級災害信息員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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